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建工程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通告》(武政〔2008〕8号)和《市建委关于贯彻〈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建工程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通告〉的实施意见》(武建〔2008〕146号)文件精神,从2008年7月1日起,我市七城区及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出口加工区)、武汉东湖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范围内的新建或者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等建设工程必须使用预拌砂浆,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为满足上述范围内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的需要,市造价站于7月份组织测算,编制出台了《武汉市建设工程使用预拌砂浆计价暂行办法》,并于2008年7月31日起执行。
办法中明确了凡在我市使用预拌砂浆、并执行本省、市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的建设工程,在湖北省未出台新计价办法之前,暂按市造价站颁发的计价规定执行。同时对使用预拌砂浆(湿拌砂浆)定额基价作出了调整,调整后的定额基价列入直接工程费,预拌砂浆实际价格与现拌砂浆定额价格的差额按价差处理。
办法出台后市造价站将根据预拌砂浆的生产成本及市场价格情况,综合测算各种湿拌砂浆的市场信息价格,每月在《武汉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和《武汉工程价格信息网》发布。还将根据预拌砂浆的推广应用情况和造价基础数据的积累,适时编制使用预拌砂浆的补充定额,为我市两型社会建设和执行推广使用预拌砂浆工作提供重要的计价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