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执行《镇江市发展预拌砂浆管理办法》(镇经贸环资[2009]178号),推广使用预拌砂浆,现对我市建设工程使用预拌砂浆的计价办法予以公布。
一、凡镇江市辖区内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及工程结算时,均应按本通知规定的计价办法执行。
二、建设工程使用预拌砂浆,可按现行计价表中现拌砂浆相应定额子目进行套用和换算,并按以下办法对人工工日、材料、机械台班进行调整:
1、使用湿拌砂浆:扣除人工0.45工日/m3(指砂浆用量);将现拌砂浆换算成湿拌砂浆;扣除相应定额子目中的灰浆拌和机台班。
2、使用散装干拌(混)砂浆:扣除人工0.30工日/m3(指砂浆用量);干拌(混)砂浆和水的配合比可按砂浆生产企业使用说明的要求计算,编制标底(预算)时,应将每m3现拌砂浆换算成干拌(混)砂浆1.75吨及水0.29吨;扣除相应定额子目中的灰浆拌和机台班,另增加电费2.15度/m3(指砂浆用量),该电费计入其他机械费中。
3、使用袋装干拌(混)砂浆:扣除人工0.20工日/m3(指砂浆用量);干拌(混)砂浆和水的配比可按砂浆生产企业使用说明的要求计算,编制标底(预算)时,应将每1m3现拌砂浆换算成干拌(混)砂浆1.75吨及水0.29吨。
4、上述人工、材料、机械费应在计取管理费、利润前调整。
5、上述计价办法和现行的建筑与装饰、安装、市政、古建园林、修缮工程计价表配套使用。
三、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将根据本地区预拌砂浆的生产成本和市场价格情况,按有关规定测算、发布预拌砂浆信息指导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