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办法》即将到期之际,为了延长收费时间,与该收费相关的单位花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进行公关活动,并在媒体上炒得沸沸扬扬。我们不否认散装水泥资金在计划经济年代对散装水泥推广所起到的积极作用,但在西方发达国家已经普遍承认我国市场经济地位的情况下,继续采用收取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推广散装水泥发展已经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理由如下:
1.水泥生产企业本身热衷于发展散装水泥。散装水泥与袋装水泥相比有着无法比拟的优势。对水泥生产企业而言,发送1吨散装水泥可以降低20%的生产成本,16%的销售成本;同时,袋装水泥生产和销售是靠人拉肩扛完成的,不仅劳动强度大,效率低下,而且是在粉尘弥漫的恶劣的劳动环境中操作,严重危害劳动者的健康。而生产和销售散装水泥是在密闭状态下的机械化操作,不仅劳动条件得到了改善,劳动强度大大减轻,且能成倍甚至几十倍地提高劳动生产率。对社会而言,发展散装水泥既可以节约大量的包装用纸,减少木材消耗及生产纸张所用煤、电、水等宝贵资源的消耗,又可以减少袋装水泥生产和使用过程中的粉尘污染,提高建筑物质量。因此,发展散装水泥对水泥生产企业来说,既可以获得明显的经济效益,又可以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据中国水泥协会调查,新型干法水泥企业散装水泥发送能力均不低于70%,海螺、华新等大型企业都达到了100%的发送能力,水泥企业热衷于发展散装水泥。
2.使用政策对散装水泥推广起着决定性作用。以深圳为例,1993年前该市散装水泥使用几乎为零,1993年出台禁止在城区内现场搅拌混凝土政策,并加大执法力度后,水泥散装率和混凝土商品化率均达到90%以上。同样上海、北京、天津2001年、2002年、2003年分别出台在城区内禁止搅拌混凝土政策后,水泥散装率均有大幅提高,2004年水泥散装率分别达到94.41%、78.63%、86.6%。
2003年在我国城市化高速发展的情况下,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以商改发[2003]341号文件形式发布了《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124个城市名列其中,此项政策的出台,使这124个城市的水泥散装率和混凝土商品化率大幅提高。
以上情况说明,随着城市管理水平、城市化率的提高,政策引导并执行到位对提高水泥散装率和混凝土商品化率起着决定性作用。
3.经济杠杆能充分调控市场。从生产领域讲,2004年上海、北京、天津水泥散装率分别达到94.71、78.53%、86.6%,深圳、广州、厦门等城市的散装率均达到70%以上,水泥生产企业有效地满足了这些城市散装水泥的需求,这充分说明了只要水泥市场需要散装水泥,水泥生产企业发散能力就能够满足市场需求。
在散装水泥使用率低的地区,虽然水泥生产企业具备很高的发散能力,并且愿意供应散装水泥,但市场需要袋装水泥,水泥企业不得不满足市场需求,致使大量散装水泥发送能力闲置,浪费巨大。
从使用领域讲,在国家及地方禁止现场搅拌政策引导下,投资商品混凝土搅拌站、干粉砂浆风起云涌,从全国来看,据散办统计资料,截止2003年底,全国混凝土搅拌站已达1733个,能力47317万立方米,产量为20158万立方米,能力只发挥了42.6%。据上海水泥协会反映,上海混凝土搅拌站能力发挥不到30%,商品砂浆能力发挥不到10%,北京混凝土搅拌站能力也已供大于求。
从流通领域讲,目前散装水泥及商品混凝土运输车辆已经完全市场化,运输能力也已供大于求,市场竞争使专业运输队伍能为水泥企业及搅拌站提供优质服务。
因此,在市场经济杠杆的调节下,无论水泥生产企业散装水泥发送能力,还是商品混凝土供应及运输能力均已远远超过目前我国散装率29.49%的实际水平,这充分说明了市场经济的杠杆已完全具备调节散装水泥生产、使用及运输能力的供求关系,散装水泥资金已失去调节作用。
4.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用极不合理。据中国散装水泥推广发展协会统计,2004年实际征收散装水泥资金5.9186亿元,征收率为58.34%;生产性支出2.598亿元,占总收入的56.09%;结余1.8238亿元,占总收入的30.89%。
从以上统计数据可以看出,
(1)征收率只有58.34%,四成多拒交,这充分反映了企业对不合理收费的抵制情绪;另据调查,交费的大部分是对我国产业结构调整、散装水泥发展有着巨大贡献的大型企业,小企业根本不交,这对大企业极为不公平,不但不能促进,反而阻碍散装水泥的发展
(2)用于生产性支出只有56.09%,远远没有达到国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文件中90%用于建设的规定,散办本身违反了国家规定。同时,根据我们的调查,用于建设的资金大部分是以国家条文与大企业的交易为结果。即在征收时与大企业谈好,按实际的袋装水泥生产量收取每吨1元扶散费,90%返还给企业,10%用于散办开支。
(3)非生产性支出占总支出的36.47%,即1.492亿元,这笔费用养活着全国883家散装水泥机构的4509人,这能说不给企业造成负担吗?
(4)资金的使用没有遵守政府性基金公开的原则,使用情况从来不向社会公布,使用情况是否有效、合理,缺乏论证和监督考核。
(5)从管理机理上讲,散办的工作成效越大,散装率越高,资金收取量越少,作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积极推广散装水泥无疑是自掘坟墓,“自杀式”机理,决定了散办不愿意把资金投入发展散装水泥事业。
以上四大理由充分说明,取消散装水泥收费势在必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