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吴江市散装水泥的发展和应用,节约资源和能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江苏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2]23号)和《苏州市发展预拌砂浆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吴江市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部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专项资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由吴江市散装水泥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散办”)组织实施,并接受市发改委、财政局和审计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专项资金的征收。袋装水泥生产企业、使用单位,应当按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缴纳专项资金。水泥生产企业每销售一吨袋装水泥缴纳1元专项资金,建设或施工单位在项目立项时核定的建筑面积,按照2元/M2缴纳专项资金(目前暂按1元/M2执行)。
四、工程建设项目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享受专项资金返退政策。
(一)返退程序。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后一个月内向市散办申请办理专项资金清算手续,填写专项资金返退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的,市散办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办理返退手续。
(二)需要提供的材料。工程竣工决算书,使用散装水泥、包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等的发票原件(审核后退回)、复印件及有关专用设施使用证明材料,使用预拌砂浆应提供供货单位的备案登记证明,专项资金预收款收据原件,按审核要求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三)返退标准。以下情况全额返退:水泥使用量在200吨以下的工程,散装水泥使用率达到20%以上;水泥使用量在200吨(含)-500吨的工程,散装水泥使用率达到40%以上;水泥使用量在500吨(含)-1000吨的工程,散装水泥使用率达到60%以上;水泥使用量在1000吨(含)以上的工程,散装水泥使用率达到80%以上;(建筑工程中使用商品混凝土的按每立方米折合333公斤散装水泥结算,以C25#为基准)
以下情况不予返退:有现场搅拌混凝土的;使用散装水泥比例未达到规定标准的;未经验收决算的工程项目;逾期未办理返退申请的。
五、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资金,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到下年使用。具体用于:
(一)新建、改建、扩建散装水泥专项设施,购置和维修专用设备;
(二)散装水泥建设项目的贷款贴息;
(三)散装水泥科研和新技术开发、推广;
(四)水泥生产企业发散奖励;
(五)代征业务费开支;
(六)与散装水泥有关的其他开支。
六、专项资金补助形式及标准。
对第五条第(一)、(二)项补助标准按项目总投资或设备购置总金额的15%给予补贴,每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对第五条第(三)项补助标准按项目总投资的20%给予补贴,每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对第五条第(四)项采用直接补助的形式进行扶持,对散装水泥发散率超过80%、专项资金上缴率超过90%的的水泥生产企业,按照每生产一吨散装水泥给予0.4元的标准补贴。
七、专项资金补助项目所需材料。企业应向市散办提交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具体包括以下材料:
(一)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二)项目可行性报告;
(三)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四)主要生产设备技术性能参数材料;
(五)主要购置设备及固定资产的发票复印件;
(六)产品技术质量检测报告;
(七)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八、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审查程序。市散办对企业报送材料进行初审并组织现场核实。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符合国家及省关于发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有关要求;
(二)可行性报告中生产规模、产品技术和生产工艺、资源综合利用和环保情况等;
(三)现场核实所购设备或所建设施的实际情况;
(四)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
对于散装水泥科研和新技术开发的补助申请,市散办将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通过的,兑现补贴。
九、监督管理。市发改委、财政局委托市散办会同有关部门不定期对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弄虚作假或违规挪用情况责令纠正并取消下年度补助资格。
十、为更好的引导推进预拌砂浆发展,根据有关规定,对预拌砂浆专用设施设备的购置、维修和建设、科研项目以及应用试点示范项目,可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中给予一定的补贴。补贴标准参照此本办法。
本办法由吴江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解释,自二〇一二年八月一日起施行。2011年度对水泥企业的奖励和补助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