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上海市环境保护局联合发布《建设工程使用预拌砂浆若干规定》,对预拌砂浆的生产、使用和市场管理等作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
《规定》首先对预拌砂浆内涵作了规范性界定,指出预拌砂浆是由专业厂(站)生产的并用于建设工程的各类砌筑、抹灰和地面(屋面)等普通干粉或者湿砂浆拌合物的统称。
《规定》要求预拌砂浆生产供应厂商应严格按照上海市新型建设工程材料认定的有关规定,根据品种、强度等向用户提供统一制式的产品质量证明书。与此同时,《规定》还要求预拌砂浆使用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配备相应的容器和检测仪器,将相关检测报告、质量证明书等资料列入工程项目技术档案。
《规定》授权上海市建材业管理办公室(散装水泥办公室)加强预拌砂浆的使用监督管理,各区(县)散装水泥管理部门、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建筑材料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施工现场预拌砂浆使用的日常监督检查,及时公布检查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