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控 项 目
7.2.1 水泥进场时应对其品种、级别、包装或散装仓号、出厂日期等进行检查,并应对其强度、安定性及其他必要的性能指标进行复验,其质量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GB175。
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应进行复验,并按复验结果使用。
钢筋混凝土结构、预应力混凝土结构中,严禁使用含氯化物的水泥。
检查数量:按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等级、同一品种、同一批号且连续进场的水泥,袋装不超过200t为一批,散装不超过500t为一批,每批抽样不少于一次。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
说明:7.2.1 水泥进场时,应根据产品合格证检查其品种、级别等,并有序存放,以免造成混料错批。强度、安定性等是水泥的重要性能指标,进场时应作复验,其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GB175、《矿渣硅酸盐水泥、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及粉煤灰硅酸盐水泥》GB1344、《复合硅酸盐水泥》GB12958等的要求。水泥是混凝土的重要级成成分,若其中含有氯化物,可能引起混凝土结构中钢筋的锈蚀,故应严格控制。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应严格执行。
7.2.2 混凝土中掺用外加剂的质量及应用技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外加剂》GB8076、《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50119等和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
预应力混凝土结构中,严禁使用含氯化物的外加剂。钢筋混凝土结构中,当使用含氯化物的外加剂时,混凝土中氯化物的总含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进场的批次和产品的抽样检验方案确定。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
说明:7.2.2 混凝土外加剂种类较多,且均有相应的质量标准,使用时其质量及应用技术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外剂》GB8076、《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J50199、《混凝土速凝剂》JC472、《混凝土泵送剂》JC473、《混凝土防水剂》JC474、《混凝土防冻剂》JV475、《混凝土膨胀剂》JC476等的规定。外加剂的检验项目、方法和批量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若外加剂中含有氯化物,同样可能引起混凝土结构中钢筋的锈蚀,故应严格控制。本章中涉及原材料进场检查数量和检验方法时,除有明确规定外,都应按本规范第5.2.1条的说明理解、执行。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应严格执行。
7.2.3 混凝土中氯化物和碱的总含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和设计的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原材料试验报告和氯化物、碱的总含量计算书。
说明:7.2.3 混凝土中氯化物、碱的总含量过高,可能引起钢筋锈蚀和咸骨料反应,严重影响结构构件受力性能和耐久性。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中对此有明确规定,应遵照执行。
一 般 项 目
7.2.4 混凝土中掺用矿物掺合料的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GB1596等的规定。矿物掺合料的掺量应通过试验确定。
检查数量:按进场的批次和产品的抽样检验方案确定。
检验方法:检查出厂合格证和进场复验报告。
说明:7.2.4 混凝土掺合料的种类主要有粉煤灰、粒化高炉矿渣粉、沸石粉、硅灰和复合掺合料等,有些目前尚没有产品质量标准。对各种掺合料,均应提出相应的质量要求,并通过试验确定其掺量。工程应用时,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粉煤灰混凝土应用技术规范》GBJ146、《粉煤灰在混凝土和砂浆中应用技术规程》JGJ28、《用于水泥与混凝土中粒化高炉矿渣偻》GB/T18046等的规定。
7.2.5 普通混凝土所用的粗、细骨料的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普通混凝土用碎石或卵石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JGJ53、《普通混凝土用砂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JGJ52规定。
检查数量:按进场的批次和产品的抽样检验方案确定。
检验方法:检查进场复验报告。
注:1 混凝土用的粗骨料,其最大颗粒粒径不得超过构件截面最小尺寸的1/4,且不得超过钢筋最小净间距的3/4。
2 对混凝土实心板,骨料的最大粒径不宜超过板厚的1/3,且不得超过40mm。
7.2.6 拌制混凝土宜采用饮用水;当采用其他水源时,水质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拌合用水标准》JGJ63的规定。
检查数量:同一水源检查不应少于一次。
检验方法:检查水质试验报告。
说明:7.2.6 考虑到今后生产中利用工业处理水的发展趋势,除采用饮用水外,也可采用其他水源,但其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拌合用水标准》JGJ63的要求。
7.3 配 合 比 设 计
主 控 项 目
7.3.1 混凝土应按国家现行标准《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55的有关规定,根据混凝土强度等级、耐久性和工作性等要求进行配合比设计。
对有特殊要求的混凝土,其配合比设计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专门规定。
检验方法:检查配合比设计资料。
说明:7.3.1 混凝土应根据实际采用的原材料进行配合比设计并按普通混凝土拌合物性能试验方法等标准进行试验、试配,以满足混凝土强度、耐久性和工作性(坍落度等)的要求,不得采用经验配合比。同时,应符合经济、合理的原则。
一 般 项 目
7.3.2 首次使用的混凝土配合比应进行开盘鉴定,其工作性应满足设计配合比的要求。开始生产时应至少留置一组标准养护试件,作为验证配合比的依据。
检验方法:检查开盘鉴定资料和试件强度试验报告。
说明:7.3.2 实际生产时,对首次使用的混凝土配合比应进行开盘鉴定,并至少留置一组28d标准养护试件,以验证混凝土的实际质量与设计要求的一致性。施工单位应注意积累相关资料,以利于提高配合比设计水平。
7.3.3 混凝土拌制前,应测定吵、石含水率并根据测试结果调整材料用量,提出施工配合比。
检查数量:每工作班检查一次。
检验方法:检查含水率测试结果和施工配合比通知单。
说明:7.3.3 混凝土生产时,砂、石的实际含水率可能与配合比设计时存在差异,故规定应测定实际含水率并相应地调整材料用量。
7.4 混 凝 土 施 工
主 控 项 目
7.4.1 结构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用于检查结构构件混凝土强度的试件,应在混凝土的浇筑地点随机抽取。取样与试件留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拌制100盘且不超过100m³的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2 每工作班拌制的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100盘时,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3 当一次连续浇筑超过100m³时,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每200m³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4 每一楼层、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5 每次取样应至少留置一组标准养护试件,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组数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及试件强度试验报告。
说明:7.4.1 本条针对不同的混凝土生产量,规定了用于检查结构构件混凝土强度试件的取样与留置要求。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应严格执行。
应指出的是,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组数除应考虑用于确定施工期间结构构件的混凝土强度外,还应根据本规范第10章及附录D的规定,考虑用于结构实体混凝土强度的检验。
7.4.2 对有抗渗要求的混凝土结构,其混凝土试件应在浇筑地点随机取样。同一工程、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应少于一次,留置组数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检验方法:检查试件抗渗试验报告。
说明:7.4.2 由于相同配合比的抗掺混凝土因施工造成的差异不大,故规定了对有抗渗要求的混凝土结构应按同一工程、同一配合比取样不少于一次。由于影响试验结果的因素较多,需要时可多留置几组试件。抗渗试验应符合现于国家标准《普通混凝土长期性能和耐久性能试验方法》GBJ82的规定。
7.4.3 混凝土原材料每盘称量的偏差应符合表7.4.3的规定。
表7.4.3 原材料每盘称量的允许偏差
材料名称 |
允许偏差 |
水泥、掺合料 |
±2% |
粗、细骨料 |
±3% |
水、外加剂 |
±2% |
注:1 各种衡器应定期校验,每次使用前应进行零点校核,保持计量准确;
2 当遇雨天式含水率有显著变化时,应增加含水率检测次数,并及时调整水和骨料的用量。
检查数量:每工作班抽查不应少于一次。
检验方法:复称。
说明:7.4.3 本条提出了对混凝土原材料计量偏差的要求。各种衡器应定期校验,以保持计量准确。生产过程中应定期测定骨料的含水率,当遇雨天施工或其他原因致使含水率发生显著变化时,应增加测定次数,以便及时调整用水量和骨料用量,使其符合设计配合比的要求。
7.4.4 混凝土运输、浇筑及间歇的全部时间不应超过混凝土的初凝时间。同一施工段的混凝土应连续浇筑,并应在底层混凝土初凝之前将上一层混凝土浇筑完毕。
当底层混凝土初凝后浇筑上一层混凝土时,应按施工技术方案中对施工技术方案中施工缝的要求进行处理。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施工记录。
说明:7.4.4 混凝土的初凝时间与水泥品种、凝结条件、掺用外加剂的品种和数量等因素有关,应由试验确定。当施工环境气温较高时,还应考虑气温对混凝土初凝时间的影响。规定混凝土应连续浇筑并在底层初凝之前将上一层浇筑完毕,主要是为了防止扰动已初凝的混凝土而出现质量缺陷。当因停电等意外原因造成底层混凝土已初凝时,则应在继续浇筑混凝土之前,按照施工技术方案对混凝土接槎的要求进行处理,使新旧混凝土结合紧密,保证混凝土结构的整体性。
一 般 项 目
7.4.5 施工缝的位置应在混凝土浇筑前按设计要求和施工技术方案确定。施工缝的处理应按施工技术方案执行。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施工记录。
说明:7.4.5 混凝土施工缝不应随意留置,其位置应事先在施工技术方案中确定。确定施工缝位置的原则为:尽可能留置在受剪力较小的部位;留置部位应便于施工。承受动力作用的设备基础,原则上不应留置施工缝,当必须留置时,应符合设计要求并按施工技术方案执行。
7.4.6 后浇带的留置位置应按设计要求和施工技术方案确定。后浇带混凝土浇筑应按施工技术方案进行。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施工记录。
说明:7.4.6 混凝土后浇带对避免混凝土结构的温度收缩裂缝等有较大作用。混凝土后浇带位置应按设计要求留置,后浇带混凝土的浇筑时间、处理方法等也应事先在技术方案中确定。
7.4.7 混凝土浇筑完毕后,应按施工技术方案及时采取有效的养护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在浇筑完毕后的12h以内对混凝土加以覆盖并保湿养护;
2 混凝土浇水养护的时间:对采用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或矿渣硅酸盐水泥拌制的混凝土,不得少于7d;对掺用缓凝型外加剂或有抗渗要求的混凝土,不得少于14d;
3 浇水次数应能保持混凝土处于湿润状态;混凝土养护用水应与拌制用水相同;
4 采用塑料布覆盖养护的混凝土,其敞露的全部表面应覆盖严密,并应保持塑料面布内有凝结水;
5 混凝土强度达到1.2N/mm²前,不得在其上踩踏或安装模板及支架。
注:1 当日平均气温低于5°C时,不得浇水;
2 当采用其他品种水泥时,混凝土的养护时间应根据所采用水泥的技术性能确定;
3 混凝土表面不便浇水或使用塑料布时,宜涂刷养护剂;
4 对大体积混凝土的养护,应根据气候条件按施工技术方案采取控温措施。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施工记录。
说明:7.4.7 养护条件对于混凝土强度的增长有重要影响。在施工过程中,应根据原材料、配合比、浇筑部位和季节等具体情况,制订合理的施工技术方案,采取有效的养护措施,保证混凝土强度正常增长。
8. 现浇结构分项工程
现浇结构分项工程以模板、钢筋、预应力、混凝土四个分项工程为依托,是拆除模板后的混凝土结构实物外观质量、几何尺寸检验等一系列技术工作的总称。现浇结构分项工程可按楼层、结构缝或施工段划分检验批。
8.1 一 般 规 定
8.1.1 现浇结构的外观质量缺陷,应由监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各方根据其对结构性能和使用功能影响的严重程度,按表8.1的规定。
表8.1.1 现浇结构外观质量缺陷
名称 |
现 象 |
严重缺陷 |
一般缺陷 |
露筋 |
构件内钢筋未被混凝土包裹而外露 |
纵向受力钢筋有露筋 |
其他钢筋有少量露筋 |
蜂窝 |
混凝土表面缺少水泥砂浆而形成石子外露 |
构件主要受力部位有蜂窝 |
其他部位有少量蜂窝 |
孔洞 |
混凝土中孔穴深度和长度均超过保护层厚度 |
构件主要受力部位有孔洞 |
其他部位有少量孔洞 |
夹渣 |
混凝土中夹有杂物且深度超过保护层厚度 |
构件主要受力部位有夹渣 |
其他部位有少量夹渣 |
疏松 |
混凝土中局部不密实 |
构件主要受力部位有疏松 |
其他部位有少量疏松 |
裂缝 |
缝隙从混凝土表面延伸至混凝土内部 |
构件主要受力部位有影响结构性能或使用功能的裂缝 |
其他部位有少量不影响结构性能或使用功能的裂缝 |
连接部位缺陷 |
构件连接处混凝土缺陷及连接钢筋\连接件松动 |
连接部位有影响结构传力性能的缺陷 |
连接部位有基本不影响结构传力性能的缺陷 |
外形缺陷 |
缺棱掉角、棱角不直、翘曲不平、民边凸肋等 |
清水混凝土构件有影响使用功能或装饰效果的外形缺陷 |
其他混凝土构件有不影响使用功能的外形缺陷 |
外表缺陷 |
构件表面麻面、掉皮、起砂、沾污等 |
具有重要装饰效果的清水混凝土构件有外表缺陷 |
其他混凝土构件有不影响使用功能的外表缺陷 |
说明:8.1.1 对现浇结构外观质量的验收,采用检查缺陷,并对缺陷的性质和数量加以限制的方法进行。本条给出了确定现浇结构外观质量严重缺陷、一般缺陷的一般原则。各种缺陷的数量限制可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当外观质量缺陷的严重程度超过本条规定的一般缺陷时,可按严重缺陷处理。在具体实施中,外观质量缺陷对结构性能和使用功能等的影响程度,应由监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各方共同确定。对于具有重要装饰效果的清水混凝土,考虑到其装饰效果属于主要使用功能,故将其表面外形缺陷、外表缺陷确定为严重缺陷。
8.1.2现浇结构拆模后,应由监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对外观质量和尺寸偏差进行检查,作出记录,并应及时按施工技术方案对缺陷进行处理。
说明:8.1.2 现浇结构拆模后,施工单位应及时全同监理(建设)单位对混凝土外观质量和尺寸偏差进行检查,并作出记录。不论何种缺陷都应及时进行处理,并重新检查验收。
8.2 外 观 质 量
主 控 项 目
8.2.1 现浇结构的外观质量不应有严重缺陷。
对已经出现的严重缺陷,应由施工单位提出技术处理方案,并经监理(建设)单位认可后进行处理。对经处理的部位,应重新检查验收。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技术处理方案。
说明:8.2.1 外观质量的严重缺陷通常会影响到结构性能、使用功能或耐久性。对已经出现的严重缺陷,应由施工单位根据缺陷的具体情况提出技术处理方案,经监理(建设)单位认可后进行处理,并重新检查验收。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应严格执行。
一 般 项 目
8.2.2 现浇结构的外观质量不宜有一般缺陷。
对已经出现的一般缺陷,应由施工单位按技术处理方案进行处理,并重新检查验收。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技术处理方案。
说明:8.2.2 外观质量的一般缺陷通常不会影响到结构性能、使用功能,但有碍观瞻。故对已经出现的一般缺陷,也应及时处理,并重新检查验收。
8.3 尺 寸 偏 差
主 控 项 目
8.3.1 现浇结构不应有影响结构性能和使用功能的尺寸偏差。混凝土设备基础不应有影响结构性能和设备安装的尺寸偏差。
对超过尺寸允许偏差且影响结构性能和安装、使用功能的部位,应由施工单位提出技术处理方案,并经监理(建设)单位认可后进行处理。对经处理的部位,应重新检查验收。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量测,检查技术处理方案。
说明:8.3.1 过大的尺寸偏差可能影响结构构件的受力性能、使用功能,也可能影响设备在基础上的安装、使用。验收时,应根据现浇结构、混凝土设备基础尺寸偏差的具体情况,由监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各方共同确定尺寸偏差对结构性能和安装使用功能的影响程度。对超过尺寸允许偏差且影响结构性能和安装、使用功能的部位,应由施工单位根据尺寸偏差的具体情况提出技术处理方案,经监理(建设)单位认可后进行处理,并重新检查验收。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应严格执行。
一 般 项 目
8.3.2 现浇结构和混凝土设备基础拆模后的尺寸偏差应符合表8.3.2-1、表8.3.2-2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楼层、结构缝或施工段划分检验批。在同一检验批内,对梁、柱和独立基础,应抽查构件数量的10%,且不少于3件;对墙和板,应按有代表性的自然间抽查10%,且不少于3间;对大空间结构,墙可按相邻轴线高度5m左右划分检查面,板可按纵、横轴线划分检查面,抽查10%,且均不少于3面;对电梯井,应全数检查。对设备基础,应全数检查。
表8.3.2-1 现浇结构尺寸偏差和检验方法
项 目 |
允许偏差(mm) |
检验方 | ||
轴线 位置 |
基础 |
15 |
钢尺检查 | |
独立基础 |
10 | |||
墙、柱、梁 |
8 | |||
剪力墙 |
5 | |||
垂直度 |
层高 |
≤ |
8 |
经纬仪或吊线、钢尺检查 |
> |
10 |
经纬仪或吊线、钢尺检查 | ||
全高(H) |
H/1000且≤30 |
经纬仪、钢尺检查 |
全高(H) | |
标高 |
层高 |
±10 |
水准仪或拉线、钢尺检查 | |
全高 |
±30 | |||
截面尺寸 |
+8,-5 |
钢尺检查 | ||
电梯井 |
井筒长、宽对定位中心线 |
+25 |
钢尺检查 | |
井筒全高(H)垂直度 |
H/1000且≤30 |
经纬仪、钢尺检查 | ||
表面平整度 |
8 |
| ||
预埋设施中心线位置 |
预埋件 |
10 |
钢尺检查 | |
预埋螺栓 |
5 | |||
预埋管 |
5 | |||
预留洞中心线位置 |
15 |
钢尺检查 |
注:检查轴线、中心线位置时,应沿纵、横两个方向量测,并取其中的较大值。
表8.3.2-2 混凝土设备基础尺寸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项 目 |
允许偏差(mm) |
检验方法 | |
坐标位置 |
20 |
钢尺检查 | |
不同平面的标高 |
0,-20 |
水准确仪或拉线、钢尺检查 | |
平面外形尺寸 |
±20 |
钢尺检查 | |
凸台上平面外形尺寸 |
0,-20 |
钢尺检查 | |
凹穴尺寸 |
+20,0 |
钢尺检查 | |
平面水平度 |
每米 |
5 |
水平尺、塞尺检查 |
全长 |
10 |
水准仪或拉线、钢尺检查 | |
垂直度 |
每米 |
5 |
经纬仪或吊线、钢尺检查 |
全高 |
10 | ||
预埋地脚螺栓 |
标高(顶部) |
+20,0 |
水准仪或拉线、钢尺检查 |
中心距 |
±2 |
钢尺检查 | |
预埋地脚螺栓孔 |
中心线位置 |
10 |
钢尺检查 |
深度 |
+20,0 |
钢尺检查 | |
孔垂直度 |
10 |
吊线、钢尺检查 | |
预埋活动地脚螺栓锚板 |
标高 |
+20,0 |
水准仪或拉线、钢尺检查 |
中心线位置 |
5 |
钢尺检查 | |
带槽锚板平整度 |
5 |
钢尺、塞尺检查 | |
带螺纹孔锚板平整度 |
2 |
钢尺、塞尺检查 |
注:检查坐标、中心线位置时,应沿纵、横两个方向量测,并取其中的较大值。
说明:8.3.2 本条给出了现浇结构和设备基础尺寸的允许偏差及检验方法。在实际应用时,尺寸偏差除应符合本条规定外,还应满足设计或设备安装提出的要求。尺寸偏差的检验方法可采用表8.3.2-1和表8.3.2-2中的方法,也可采用其他方法和相应的检测工具。
9. 装配式结构分项工程
装配式结构分项工程以模板、钢筋、预应力、混凝土四个分项工程为依托,是预制构件产品质量检验、结构性能检验、预制构件的安装等一系列技术工作和完成结构实体的总称。本章所指预制构件包括在预制构件厂和施工现场制作的构件。装配式结构分项工程可按楼层、结构缝或施工段划分检验批。
9.1 一般规定
9.1.1 预制构件应进行结构性能检验。结构性能检验不合格的预制构件不得用于混凝土结构。
说明:9.1.1 装配式结构的结构性能主要取决于预制构件的结构性能和连接质量。因此,应按本规范第9.2节及附录C的规定对预制构件进行结构性能检验,合格后方能用于工程。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应严格执行。
9.1.2 叠合结构中预制构件的叠合面应符合设计要求。
说明:9.1.2 预制底部构件与后浇混凝土层的连接质量对叠合结构的受力性能有重要影响,叠合面应按设计要求进行处理。
9.1.3 装配式结构外观质量、尺寸偏差的验规定执行。收及对缺陷的处理应按本规范第8章的相应规定执行。
说明:9.1.3 预制构件经装配施工后,形成的装配式结构与现浇结构在外观质量、尺寸偏差等方面的质量要求一致故可按本规范第8章的相应规定进行检查验收。
9.2 预制构件
主控项目
9.2.1 预制构件应在明显部位标明生产单位、构件型号、生产日期和质量验收标志。构件上的预埋件、插筋和预留孔洞的规格、位置和数量应符合标准图或设计的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
说明:9.2.1 本条提出了对构件标志和构件上的预埋件、插筋和预留孔洞的规格、位置和数量的要求,这些要求是构件出厂、事故处理以及对构件质量进行验收所必需的。
9.2.2 预制构件的外观质量不应有严重缺陷。对已经出现的严重缺陷,应按技术处理方案进行处理,并重新检查验收。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技术处理方案。
9.2.3 预制构件不应有影响结构性能和安装、使用功能的尺寸偏差。对超过尺寸允许偏差且影响结构性能和安装、使用功能的部位,应按技术处理方案进行处理,并重新检查验收。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量测,检查技术处理方案。
一般项目
9.2.4 预制构件的外观质量不宜有一般缺陷。对已经出现的一般缺陷,应按技术处理方案进行处理,并重新检查验收。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技术处理方案。
说明:9.2.2~9.2.4 预制构件制作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对构件外观质量和尺寸偏差进行检查,并作出记录,不论何种缺陷都应及时按技术处理方案进行处理,并重新检查验收。
9.2.5 预制构件的尺寸偏差应符合表9.2.5的规定.
检查数量:同一工作班生产的同类型构件,抽查5%且不少于3件。
说明:9.2.5 本条给出了预制构件尺寸的允许偏差及检验方法。对开头复杂的预制构件,其细部尺寸的允许偏差可参考表9.2.5中的数值确定。尺寸偏差的检验方法可采用表9.2.5中的方法,也可采用其他方法和相应的检测工具。
表9.2.5 预制构件尺寸的允许偏差及检验方法
项 目 |
允许偏差(mm) |
检验方法 | |
长度 |
板、梁 |
+10,-5 |
钢尺检查 |
柱 |
+5,-10 | ||
墙板 |
±5 | ||
薄腹梁、桁架 |
+15,-10 | ||
宽度、高(厚)度 |
板、梁、柱、墙板、薄腹梁、桁架 |
±5 |
钢尺量一端及中部,取其中较大值 |
侧向弯曲 |
梁、柱、板 |
L/750 且≤20 |
拉线、钢尺量最大侧向弯曲处 |
墙板、薄腹梁、桁架 |
L/1000且≤20 | ||
预埋件 |
中心线位置 |
10 |
钢尺检查 |
螺栓位置 |
5 | ||
螺栓外露长度 |
+10,-5 | ||
预留孔 |
中心线位置 |
5 |
钢尺检查 |
预留洞 |
中心线位置 |
15 |
钢尺检查 |
主筋保护层厚度 |
板 |
+5,-3 |
钢尺或保护层厚度测定仪式量测 |
梁、柱、墙板、薄腹梁、桁架 |
+10,-5 | ||
对角线差 |
板、墙板 |
10 |
钢尺量两个对角线 |
表面平整度 |
板、墙板、柱、梁 |
5 |
|
预应力构件预留孔道位置 |
梁、墙板、薄腹梁、桁架 |
3 |
钢尺检查 |
翘曲 |
板 |
L/750 |
调平尺在两端量测 |
墙板 |
L/1000 |
注:1 l为构件长度(mm)。
2 检查中心线、螺栓和孔道位置时,应沿纵、横两个方向量测,并取其中的较大值;
3 对开头复杂或特殊要求的构件,其尺寸偏差应符合标准图基设计的要求。
9.3 结构性能检验
9.3.1 预制构件应按标准图或设计要求的试验参数及检验指标进行结构性能检验。
检验内容:钢筋混凝土构件和允许出现裂缝的预应力混凝土构件进行承载力、挠度和裂缝宽度检验;不允许出现裂缝的预应力混凝土构件进行承载力、挠度和抗裂检验;预应力混凝土构件中的非预应力杆件按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要求进行检验。对设计成熟、生产数量较少的大型构件,当采取加强材料和制作质量检验的措施时,可仅作挠度、抗裂或裂缝宽度检验;当采取上述措施并有可靠的实践经验时,可不作结构性能检验。
检验数量:对成批生产的构件,应按同一工艺正常生产的不超过1000件且不超过3个月的同类型产品为一批。当连续检验10批且每批的结构性能检验结果均符合本规范规定的要求时,对同一工艺正常后产的构件,可改为不超过2000件用不超过3个月的同类型产品为一批。在每批中应随机抽取一个构件作为试件进行检验。
检验方法:按本标准附录C规定的方法采用短期静力加载检验。
注:1“加强材料和制作质量检验的措施”包括下列内容:
1)钢筋进场检验合格后,在使用前再对用作构件受力主筋的同批钢筋按不超过5t抽取一组试件,并经检验合格;对经逐盘检验的预应力钢丝,可不再抽样检查;
2)受力主筋焊接接头的力学性能,应按国家现行标准《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18检验合格后,再抽取一组试件,并经检验合格;
3)混凝土按5m³且不超过半个工作班生产的相同配合比的混凝土,留置一组试件,并经检验合格;
4)受力主筋焊接接头的外观质量、入模后的主筋保护层厚度、张拉预应力总值和构件的截面尺寸等,应逐件检验合格。
2 .“同类型产品”是指同一钢种、同一混凝土强度等级、同一后产工艺和同一结构形式的构件。对同类型产品进行抽样检验时,试件宜从设计荷载最大、受力最不利或生产数量最多的构件中抽取。对同类型的其他产品,也应定期进行抽样检验。
说明:9.3.1 本条对预制构件结构性能检验的检验批、检验数量、检验内容和检验方法作出了规定,明确指出了试验参数及检验指标应符合标准图或设计的要求。本条还给出了简化或免作结构性能检验的条件。
9.3.2 预制构件承载力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检验:
1 当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的规定进行检验时,应符合下列公式的要求:(9.3.2-1)
构件的承载力检验系数实测值,即试件的荷载实测值与荷载设计值(均包括自重)的比值;
γo _______ 结构重要性系数,按设计要求确定,当无专门要求时取1.0;
[γu] _________构件的承载力检验系数允许值,按表9.3.2取用。
2 当按构件实配钢筋进行承载力检验时,应符合下列公式的要求:
(9.3.2-2)
式中 _______构件承载力检验修正系数,根据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按实配钢筋的承载力计算确定。
承载力检验的荷载设计值是指承载能力极限状态下,根据构件设计控制截面上的内力设计值与构件检验的加载方式,经换算后确定的荷载值包括自重)
表9.3.2 构件的承载力检验系数允许值
受力情况 |
达到承载能力极限状态的检验标志 |
| |
轴心受拉、 偏心受拉 、受弯、大偏心受压 |
受拉主筋处的最大裂缝宽度达到 |
热轧钢筋 |
1.20 |
钢丝、钢绞线、热处理钢筋 |
1.35 | ||
受压区混凝土破坏 |
热轧钢筋 |
1.30 | |
钢丝、钢绞线、热处理钢筋 |
1.45 | ||
受拉主筋拉断 |
1.50 | ||
受弯构件的受剪 |
腹部斜裂缝达到 剪压破坏 |
1.40 | |
沿斜截面混凝土斜压破坏,受拉主筋在端部滑脱或其 他锚固破坏 |
1.55 | ||
轴心受压、小偏心受压 |
混凝土受压破坏 |
1.50 |
注:热轧钢筋系指HPB235级、HRB335级、HRB400级和RRB400级钢筋。
说明:9.3.2 本条为预制构件承载力检验的要求。根据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对混凝土结构用钢筋的选择,考虑到配置钢丝、钢绞线及热处理钢筋的预应力构件具有较好的延性,故对此类构件受力主筋处的最大裂缝宽度达到1.5mm或挠度达到跨度的1/50是的承载和检验系数允许值调整为1.35。根据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对混凝土材料分项系数的调整,混凝土强度设计值降低,因此与混凝土破坏相关的承载力检验系数允许值均增加了0.05。
在加载试验过程中,应取首先达到的标志所对应的检验系数允许值进行检验。
9.3.3 预制构件的挠度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检验:
1 当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规定的挠度允许值进行检验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受弯构件的挠度限值,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确定;
MK———按荷载标准组合计算的弯矩值;
Mq———按荷载永久组合计算的弯矩值;
2 当按构件实配钢筋进行挠度检验或仅检验构件的挠度、抗裂或裂缝宽度时,应符合下列公式的要求:
同时,还应符合公式(9.3.3-1)的要求。
a —— 在荷载标准值下按实配钢筋确定的构件挠度计算值,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
正常使用极限状态检验的荷载标准值是指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下,根据构件设计控制截面上的荷载标准组效应与构件检验的加载方式,经换算后确定的荷载值。
注:直接承受重复荷载的混凝土受弯构件,当进行短期静力加荷试验时,a值应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征静力荷载标准组合相应的刚度值确定。
说明:9.3.3 本条为预制构件挠度检验的要求。挠度检验公式(9.3.3-1)和(9.3.3-3)分别为根据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规定的使用要求和按实际构件配筋情况确定的挠度检验要求。
9.3.4 预制构件的抗裂检验应符合下列公式的要求:(9.3.4-1)9.3.4-2
———构件的抗裂检验系数实测值,即试件的开裂荷载实测值与荷载标准值(均包括自重)的比值:
———构件的抗裂检验系数允许值;
———由预加力产后的构件抗件抗拉边缘混凝土法向应力值,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确定;
γ ———混凝土构件截面抵抗矩塑性影响系数,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计算确定;
———混凝土抗拉强度标准值;
———由荷载标准值产生的构件抗拉边缘混凝土法向应力值,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确定
说明:9.3.4 本条为预应力预制构件抗裂检验的要求。检验指标的计算化工是根据预应力混凝土构件的受力原理,并按留有一定检验余量的原则而确定的。
9.3.5 制构件的裂缝宽度检验应符合下列公式的要求:
———在荷载标准值下,受拉主筋处的最大裂缝宽度实测值(mm);
———构件检验的最大裂缝宽度允许值,按表9.3.5取用。
表9.3.5 构件检验的最大裂缝宽度允许值(mm)
设计要求的最大裂缝宽度限值 |
0.2 |
0.3 |
0.4 |
|
0.15 |
0.20 |
0.25 |
说明:9.3.5 本条为预制构件裂缝宽度检验的要求。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中将允许出现裂缝的构件最大裂缝席度限值规定为:0.2、0.3和0.4mm。在构件检验时,考虑标准荷载与准永久荷载的关系,换算为最大裂缝宽度的检验允许值。
9.3.6 预制构件结构性能的检验结果应按下列规定验收:
1 当试件结构性能的全部检验结果均符合本标准第9.3.2~9.3.5条的检验要求时,该批构件的结构性能应通过验收。
2 当第一个试件的检验结果不能全部符合上述要求,但又能符合第二次检验的要求时,可再抽两个试件进行检验。第二次检验的指标,对承载力及抗裂检验系数的允许值应取本规范第9.3.2条和第
9.3.4条规定的允许值减0.05;对挠度的允许值应取本规范第9.3.3条规定允许值的1.10倍。当第二次抽取的两个试件的全部检验结果均符合第二次检验的要求时,该批构件的结构性能可通过验收。
3 当第二次抽取的第一个试件的全部检验结果均已符合本规范第9.3.2~9.3.5条的要求时,该批构件的结构性能可通过验收。
说明:9.3.6 本条给出了预制构件结构性能检验结果的验收合格条件。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结构性能检验尚难于增加抽检数量。为了提高检验效率,结构性能检验的三项指标均采用了复式抽样检验方案。由于量测精度所限,故不再对裂缝宽度检验作二次抽检的要求。
当第一次检验的构件有某些项检验实测值不满足相应的检验指标要求,但能满足第二次检验指标要求时,可进行第二次抽样检验。
本次修订调整了承载力及抗裂检验二次抽检的条件,原为检验系数的0.95倍,现改为检验系数的允许值减0.05。这样可与附录C中的加载程序实现同步,明确并简化了加载检验。
应该指出的是,抽检的每一个试件,必须完整地取得了三项检验结果,不得因某一项检验项目达到二次抽样检验指标要求就中途停止试验而不再对其余项目进行检验,以免漏判。
9.4 装配式结构施工
9.4.1 进入现场的预制构件,其外观质量、尺寸偏差及结构性能应符合标准图或设计的要求。
检查数量:按批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构件合格证。
说明:9.4.1 预制构件作为产品,进入装配式结构施工现场时,应按批检查合格证件,以保证其外观质量、尺寸偏差和结构性能符合要求。
9.4.2 预制构件与结构之间的连接应符合设计要求。
连接处钢筋或埋件采用焊接或机械连接时,接头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18、《钢筋机械连接通用技术规程》JGJ107的地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施工记录。
说明:9.4.2 预制构件与结构之间的钢筋连接对装配式结构的受力性能有重要影响。本条提出了对接头质量的要求。
9.4.3 承受内力的接头和拼缝,当其混凝土强度未达到设计要求时,不得吊装上一层结构构件;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应在混凝土强度不小于10N/mm²或具有足够的支承时方可吊装上一层结构构件。
已安装完毕的装配式结构,应在混凝土强度到达设计要求后,方可承受全部设计荷载。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及试件强度试验报告。
说明:9.4.3 装配式结构施工时,尚未形成完整的结构受力体系。本条提出了对接头混凝土尚不达到设计强度时,施工中应该注意的事项。
一般项目
9.4.4 预制构件码放和运输时的支承位置和方法应符合标准图或设计的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说明:9.4.4 预制构件往往因码放或运输时支垫不当而引起非设计裂缝或其他缺陷,实际操作时应根据标准图或设计的要求进行支垫。
9.4.5 预制构件吊装前,应按设计要求在构件和相应的支承结构上标志中心线、标高等控制尺寸,按标准图或设计文件校核预埋件及连接钢筋等,并作出标志。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钢尺检查。
说明:9.4.5 为了保证预构件安装就位准确,吊装前应在预制构件和相应的安装位置上作出必要的控制标志。
9.4.6 预制构件应按标准图或设计的要求吊装。起吊时绳索与构件水平面的夹角不宜小于45°,否则应采用吊架或经验算确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说明:9.4.6 预制构件吊装时,绳索夹角过小容易引起非设计状态下的裂缝或其他缺陷。本条规定了预制构件吊装时应该注意的事项。
9.4.7 预制构件安装就位后,应采取保证构件稳定的临时固定措施,并应根据水准点和轴线校正位置。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钢尺检查。
说明:9.4.7 预制构件安装就位后,应有一定的临时固定措施,否则容易发生倾倒、移位等事故。
9.4.8 装配式结构中的接头和拼缝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承受内力的接头和拼缝应采用混凝土浇筑,其强度等级应比构件混凝土强度等级提高一级;
2 对不承受内力的接头和拼缝应采用混凝土或砂浆浇筑,其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15AK
3 用于接头和并缝的混凝土或砂浆,宜采取微膨胀措施和快硬措施,在浇筑过程中应振捣密实,并应采取必要的养护措施。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及试件强度试验报告。
说明:9.4.8 本条对装配式结构接头、拼缝的填充材料及其浇筑、养护提出了要求。
10 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
10.1 结构实体检验
10.1.1 对涉及混凝土结构安全的后要部位应进行结构实体检验。结构实体检验应在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见证下,由施工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实施。承担结构实体检验的试验室应具有相应的资质。
说明:10.1.1 根据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规定的原则,在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验收前应进行结构实体检验。结构实体检验的范围仅限于涉及安全的柱、墙、梁等结构构件的重要部位。结构实体检验采用由各方参与的见证抽样形式,以保证检验结果的公正性。
对结构实体进行检验,并不是在子分部工程验收前的重新检验,而是在相应分项工程验收合格、过程控制使质量得到保证的基础上,对重要项目进行验证性检查,其目的是为了加强混凝土结构的施工质量验收,真实地反映混凝土强度及受力钢筋位置等质量指标,确保结构安全。
10.1.2结构实体检验的内容应包括混凝土强度、钢筋保护层厚度以及工程合同约定的项目;必要时可检验其他项目
说明:10.1.2 考虑到目前的检测手段,并为了控制检验工作量,结构实体检主要对混凝土强度、重要结构构件的钢筋保护层厚度两个项目进行。当工程合同有约定时,可根据合同确定其他检验项目和相应的检验方法、检验数量、合格条件,但其要求不得低于本规范的规定。当有专门要求时,也可以进行其他项目的检验,但应由全同作出相应的规定。
10.1.3 对混凝土强度的检验,应以在混凝土浇筑地点制备并与结构实体同条件养护的试件强度为依据。混凝土强度检验用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养护和强度代表值应符合本规范附录D的规定。
对混凝土强度的检验,也可根据合同的约定,采用非破损或局部破损的检测方法,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进行。
10.1.4当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的检验结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107的有关规定时,混凝土强度应判为合格。
说明:10.1.3~10.1.4 试验研究和工程调查表明,与结构实体混凝土组成成分、养护条件相同的同条件养护试件,其强度可作为检验结构实体混凝土强度的依据。本规范给出了利用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判定结构实体混凝土强度合格与否的一般方法。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的判定,仍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107的有关规定执行。这里所指的混凝土强度检验,除应对现浇结构进行之外,还应包括装配式结构中的现浇部分。
10.1.5钢筋保护层厚度的检验,抽样数量、检验方法、允许偏差和合格条件应符合本规范附录E的规定。
说明:10.1.5 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关系到结构的承载和、耐久性、防火等性能,故除在施工过程中应进行尺寸偏差检查外,还应对结构实体中钢筋的保护层厚度进行检验。钢筋保护层厚度的检验,应按本规范附录E的规定执行。这种检验既针对现浇结构,也针对装配式结构。
10.1.6 当未能取得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被判为不合格或钢筋保护层厚度不满足要求时,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检测机构按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进行检测。
说明:10.1.6 随着检测技术的发展,已有相当多的方法可以检测混凝土强度和钢筋保护层厚度。实际应用时,可根据国家现行有关标准采用回弹法、超声回弹综合法、钻芯法、后装拔出法等检测混凝土强度,可优先选择非破损检测方法,以减少检测工作量,必要时可辅以局部破损检测方法。当采用局部破损检测方法时,检测完成后应及时修补,以免影响结构性能及使用功能。
必要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合同的规定,进行实体的结构性能检验。
10.2 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验收
10.2.1 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时,应提供下列文件和记录:
1 设计变更文件;
2 原材料出厂合格证和进场复验报告;
3 钢筋接头的试验报告;
4 混凝土工程施工记录;
5 混凝土试件的性能试验报告;
6 装配式结构预制构件的合格证和安装验收记录;
7 预应力筋用锚具、连接器的合格证和进场复验报告;
8 预应力筋安装、张拉及灌浆记录;
9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10 分项工程验收记录;
11 混凝土结构实体检验记录;
12 工程的重大质量问题的处理方案和验收记录;
13 其他必要的文件和记录。
说明:10.2.1 本条列出了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时应提供的主要文件和记录,反映了从基本的检验批开始,贯彻于整个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结果,落实了过程控制的基本原则,是确保工程质量的重要证据。
10.2.2 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关分项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合格;
2 应有完整的质量控制资料;
3 观感质量验收合格;
4 结构实体检验结果满足本规范的要求。
说明:10.2.2 根据国家标准《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的规定,给出了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质量的合格条件。其中,观感受质量验收应按本规范第8章、第9章的有关混凝土结构外观质量的规定检查。
10.2.3 当混凝土结构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 经返工、返修或更换构件、部件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2 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3 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并确认仍可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4 经返修或加固处理能够满足结构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项工期,可根据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说明:10.2.3 根据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的规定,给出了当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时的处理方法。这些不同的验收处理方式是为了适应我国目前的经济技术发展水平,在保证结构安全和基本使用功能的条件下,避免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和资源学浪费
10.2.4 混凝土结构工程子分部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合格后,应将所有的验收文件存楼备案。
说明:10.2.4 本条提出了对验收文件存档的要求。这不仅是为了落实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责任,而且在有必要进行维护、修理、检测、加固或改变使用功能时,可以提供有效的依据。
本规范用词用语说明
1 为了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这样做的用词:表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规范中指定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