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本市预拌(商品) 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依据《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制订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预拌(商品) 混凝土系指由水泥、订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渗入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按一定比例,在集中搅拌站(或搅拌厂)经计量、拌制后采用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
第三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从事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经营的企业(以下简称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管办)是本市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市质监总站)负责本市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上海市钢筋混凝土预制构件质量监督分站(以下简称市混凝土构件质监分站)负责本市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督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预拌(商品) 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取得市建管办颁发的《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证书》和《搅拌站生产准用证》,方可根据资质等级规定的范围组织生产。
第六条 预拌(商品) 混凝土生产企业应按有关标准、规范和规定组织生产,向建设工程提供合格的预拌(商品)混凝土,并对其生产的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负责。同时向使用单位提供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保证资料。
第七条 在供应预拌(商品)混凝土之前,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向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提供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证书、搅拌站生产准用证及上海市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督证书复印件。
第八条 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在每个月的5月之前,向市混凝土构件质监分站上报上一个月的《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质量统计表》。
第九条 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承担下列任务时,应提前一周向市混凝土构件质监分站提交生产供应方案,方案应明确原材料供应、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技术、生产质量控制、生产组织协调等方面的保证措施。
一、一次连续浇捣3000立方米以上混凝土;
二、生产C50以上(含C50)混凝土;
三、2个以上(含2个)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同时供应一个工程。
市混凝土构件质监分站对生产企业提交的生产供应方案负责备案。
第十条 每年一月份, 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向市混凝土构件质监分站办理本年度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督申报手续,填报《上海市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督申报表》,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市建管办颁发的《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证书》和《搅拌站生产准用证》;
二、企业上年度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的销售报表;
三、其他市质监总站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十一条 市混凝土构件质监分站根据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申报的《上海市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督申报表》和提供的资料,根据企业的生产条件和质量管理情况,结合上年度企业生产质量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报企业签发《上海市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督证书》,列入质量监督范围。
第十二条 市质监总站和市混凝土构件质监分站对取得《上海市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督证书》的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负责定期监督核验和不定期动态监督检查。市质监总站负责开展全市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年度质量业绩考评工作。
第十三条 市混凝土构件质监分站每季度不少于1次对全市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进行定期监督核验,定期监督核验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原材料质量检验评定;
二、混凝土配合比质量检验评定;
三、混凝土生产过程质量控制检验评定;
四、混凝土质量检验评定;
五、质保资料检查。
定期监督检验根据有关标准、规范和规定,按《上海市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检验评定暂行规定》进行,并签发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检验评定报告,报市质监总站。定期监督核试验的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
第十四条 市质监总站会同市混凝土构件质监分站和定期监督核验的基础上,结合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实际情况和原材料及预拌(商品)混凝土的质量状况,不定期组织对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和施工现场进行动态监督检查,动态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原材料的质量保证书和检验复试报告;
二、原材料质量抽检;
三、混凝土生产过程质量控制;
四、拌机秤量误差检查;
五、混凝土拌合物质量 和混凝土强度抽检。
第十五条 定期监督核验和不定期动态监督检查均作为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年度质量业绩考评的重要内容和依据。
第十六条 预拌(商品) 混凝土生产企业年度质量业绩考评分为优良、合格和不合格三种。
一、优良标准如下:
1.一年中未发生因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问题而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
2.一年中监督核验合格率不小于95%(含95%);
3.一年中动态监督检查合格率不小于95%(含95%),且动态监督检查的平均得分不小于85分;
4.混凝土试块的抽检强度必须95%以上达到设计强度,且混凝土试块抽检的最低强度不得低于设计强度的90%;
5.企业质量监督制度健全,产品质量优良。
二、合格标准如下:
1.一年中未发生过固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问题而造成的工程严重质量事故及重大质量事故;
2.一年中监督核验合格率不小于90%(含90%);
3.一年中动态监督检查合格率不小于90%(含90%),且动态监督检查的平均得分不小于70分;
4.混凝土试块的抽检强度必须90%以上达到设计强度,且混凝土试块抽检的最低强度不得低于设计强度的90%;
5.企业质量管理制度基本健全,产品质量稳定。
三、考评达不到以上合格标准,即为不合格。
第十七条 市质监总站每年将预拌(商品) 混凝土生产企业年度质量业绩考证结果发文公告。
第十八条 各区(县) 建设工程质量监站在基管辖范围内应加强对预拌(商品)混凝土浇捣现场的质量监督,发展问题按有关规定处理,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市质监总站。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 依据《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由市建管办实施处罚。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7月1日之前颁发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时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