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2 施工测量
13.2.1 施工测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程测量规范》GB 50026的有关规定,并应根据建筑物的平面、体形、层数、高度、场地状况和施工要求,编制施工测量方案。
13.2.2 场地平面控制网和建筑物主轴线,应根据复核后的建筑红线桩或城市测量控制点准确定位测量,并应作好桩位保护。平面控制网桩位间距不应大于所用钢尺长度,并应组成闭合图形,其测量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3.2.2的规定。
13.2.3 应根据场地平面控制网向混凝土底板垫层上投测建筑物外廓轴线,经闭合校测合格后,再放出细部轴线及有关边界线。基础放线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3.2.3的规定。
13.2.4 首层放线验收后,应将控制轴线引测至结构外表面上,并作为各施工层主轴线竖向投测的基准。轴线的竖向投测,应以建筑物轴线控制桩为测站。竖向投测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3.2.4的规定。
13.2.5 控制轴线投测至施工层后,应组成闭合图形,且其间距不应大于所用钢尺长度。控制轴线应包括:
1、建筑物外廓轴线;
2、伸缩缝、沉降缝两侧轴线;
3、电梯间、楼梯间两侧轴线;
4、单元、施工流水段分界轴线。
施工层放线时,应先在结构平面上校核投测轴线,再测设细部轴线和墙、柱、梁、门窗洞口等边线,放线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3.2.5的规定。
13.2.6 场地标高控制网应根据复核后的水准点或已知标高点引测,引测标高宜采用附合测法,其闭合差不应超过±6mm(n为测站数)或±20mm(L为测线长度,以km为单位)。
13.2.7 标高的竖向传递,应从首层起始标高线竖直量取,且每栋建筑应由三处分别向上传递。当三个点的标高差值小于3mm时,应取其平均值;否则应重新引测。标高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3.2.7的规定。
13.2.8 建筑物围护结构封闭前,应将控制轴线引测至结构内部,作为室内装饰与设备安装放线的依据。
13.2.9 对于20层以上或造型复杂的14层以上的建筑物,应进行沉降观测,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变形测量规程》JGJ/T 8的有关规定。
13.2.10 在场地平面控制测量中,宜使用测距精度不低于±(3mm+2×10-6×D)、测角精度不低于±5”级的全站仪或测距仪(D为测距,以mm为单位)。
在场地标高测量中,宜使用精度不低于S3的自动安平水准仪。
在轴线竖向投测中,宜使用±2''级激光经纬仪或激光自动铅直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