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工程建设项目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的管理,规范我市预拌商品混凝土招标投标行为,维护预拌商品混凝土供需双方的合法权益,推进预拌商品混凝土供求市场化进程,根据《招标投标法》、国家计委3号令、七部委第12号令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市市区(含苏州新区、吴中区、相城区,下同)从事预拌商品混凝土招标投标活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我市市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使用预拌混凝土3000立方米以上必须进行招标。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 苏州市区范围内预拌商品混凝土招标投标活动必须在苏州市建筑有形市场进行。
第六条 预拌商品混凝土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苏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依法对辖区内预拌商品混凝土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七条 预拌商品混凝土是建设工程中的重要环节 ,直接影响工程结构和质量。预拌商品混凝土招标一般由建设工程已中标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组织实施。
第八条 单位工程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3000立方米以下(含3000立方米)可不进行招标,由预拌混凝土需求方选定符合资质条件的生产企业,到苏州市招标办申请办理直接发包手续。
第九条 预拌商品混凝土招标,应当在苏州工程建设信息网上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至报名申请之日不得少于2个工作日,报名时间不少于半个工作日。
招标公告应载明招标人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技术指标、混凝土方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办法等事项。
第十条 招标人应根据项目特点,对招标人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
当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少于3家时,应延长报名时间。
第十一条 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发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
投标人在收到招标人发出的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后,在通知书规定时间内向投标人递交投标确认函。
第十二条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市建设工程招标办备案。
招标文件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投标须知,包括工程概况、招标范围、工程资金来源和付款方式、质量标准、工期要求、现场踏勘和答疑安排、报价要求、投标有效期、开标的时间和地点、评标的方法和标准等;
(二)预拌混凝土需要量清单;
(三)投标函的格式及附录;
(四)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五)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预拌商品混凝土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与投标竞争的具备相应资质的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企业。
第十四条 预拌商品混凝土的投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函;
(二)确保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控制、运输、供货工期等技术措施和方案;
(三)投标报价书;
(四)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
第十六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委会负责。
评委会成员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以外的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二。评标专家由招标人提前半个工作日到市招标办抽取。
第十七条 预拌商品混凝土评标一般采用综合评估法。由评委会对投标人的报价,质量、运输、供货工期等技术措施和方案,市建设监理协会公布的上季度质量情况和企业社会信誉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八条 综合评估法一般按以下评分分值和比重确定。
1、投标报价占60分;
2、质量水平占15分;
3、质量控制、运输、供货工期降低成本等技术措施和方案占15分;
4、企业信誉占10分。
第十九条 投标报价应参照相关定额,根据市场价格行情和投标人实际情况自主进行,并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
预拌商品混凝土报价按混凝土出厂价、运输费、泵送费三部分组成。各部分报价应符合以下规定,并在技术措施和方案中明确报价让利的实际情况、可行办法和具体措施。
1、凝土出厂价
混凝土出厂价的计算方式为:上季度市场信息价—定额运输费—定额泵送费。
混凝土出厂价的浮动比列,一般下浮不超过5%。
2、运输费、泵送费
运输费、泵送费作为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的可竞争费用。投标人可结合实际,竞争报价运输费。
3、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应缴纳的税金,国家、省财政、物价部门设定的各种费,为不可竞争费用,应按有关规定计入报价。
第二十条 经济评委根据市场信息价与混凝土需求量清单确定基准价。经评审后符合招标文件和有关规定的最低投标报价一般得最高分,每高于最低报价1%扣3—5分(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其间连续计算。
第二十一条 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企业的质量水平以苏州市建设工程监理协会公布的预拌混凝土质量情况为依据。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文件中明确对招标文件中所有要求的保障机制,提出切合实际的质量控制手段、运输、供货保障措施、降低成本措施等技术方案和措施。
第二十三条 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企业的信誉分根据上季度“苏州市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企业诚信记录”得分确定,由苏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负责统计,每季度末在苏州工程建设信息网上公布。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应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七天内向市招标办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并将中标结果在交易中心和苏州建设工程信息网上公示2个以上工作日。招标办自收到书面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未对招投标活动提出质疑,招标人可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人。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或中标人)应在订立书面合同7日内将合同送招标办审核备案。
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未经许可,不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或未办理相关手续经查实后,由市建设局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从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