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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广使用商品混凝土实施意见》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6-02-27  来源: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核心提示: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广使用商品混凝土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部门、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推广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推广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实施意见为提高我市建设工程质量,减少城市环境污染,推进建筑科技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我市推广使用商品混凝土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政府倡导商品混凝土的推广使用,支持建筑科技的研究和创新。从2000年10月1日起,在舟山市市区(包括定海城区、普陀城区、本岛各开发区,下同)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推广使用商品混凝土。岱山和嵊泗县可根据本地实际,逐步推广使用商品混凝土。

      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商品混凝土的推广使用管理工作,积极宣传贯彻国家和省市关于发展商品混凝土的法规和政策。计划、公安、物价、技术监督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工作。

      三、凡在舟山市市区范围内的下列建设工程,应使用商品混凝土:

      (一)砖混结构建筑工程的混凝土基础部分,以及上部结构中一次浇捣混凝土量在10立方米以上的分部分项工程;

      (二)钢筋混凝土结构的建筑工程以及一次浇捣混凝土量在10立方米以上的构筑物、道路、桥梁、航务等建设工程。

      (三)在舟山市市区范围外地处本岛的高层建筑、大中型工程和市级以上重点工程。

      四、应当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现场制作混凝土:

      (一)因道路交通原因,运送商品混凝土的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二)因建设工程的特殊需要,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无法生产的;

      (三)应急抢险工程;

      (四)其它确需在施工现场制作混凝土的。

      除应急抢险工程外,其余均应由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实,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现场制作。

      五、应当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建设工程,设计、建设、施工等单位在编制概算、上报计划、确定投资、编制预算(标底标函)时,均应考虑使用商品混凝土。属应当招标的工程,还需在招标文件上予以明确。

      六、商品混凝土的价格,应当执行本市现行的材料预算和预算定额等有关规定,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编制定额,会同物价管理部门按月发布商品混凝土的价格信息。商品混凝土使用单位与生产供应单位不得按高于发布的价格进行结算。

      七、商品混凝土的使用单位与生产供应单位必须签订供需合同,注明质量要求、供应数量、设计标号、供应计划、泵送方式、输送路线、浇筑地点和其它技术参数及贷款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有关内客。商品混凝土生产供应单位应严格履行供货合同,做到按时、保质、保量提供商品混凝土,不得拒绝供应小批量混凝土。商品混凝土使用单位应保证施工现场道路坚固、畅通,保证施工现场有必要的照明、水源等设施,并在浇捣混凝土现场设置必要的停车场地。工程支模体系的设计必须符合振捣商品混凝土的要求。

      八、商品混凝土生产供应单位应加强商品混凝土运输车辆的管理,确保行车安全。运输车辆应采取相应的防漏措施,杜绝沿途撤漏混凝土。搅拌运输车、输送泵车按《浙江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生产供应单位应事前确定车辆行驶路线,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准。搅拌运输车、输送泵车应实行定路线通行。

      九、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设置应合理布局和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新建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须经计划等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须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资质审查,合格后方可对外承揽与企业资质等级相应的业务。商品混凝土生产与供应应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

      十、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完善企业质量保证体系,加强原材料质量管理和生产工艺管理,所用原材料和搅拌生产必须符合国家现行规范、标准的规定,并应全部使用散装水泥和淡化砂。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所生产的商品混凝土还应符合使用单位提出的其它技术要求。商品混凝土使用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对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商品混凝土必须以现场制作的试块作为单位工程混凝土强度的评定依据。

      十一、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引导、督促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加强产品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对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

      十二、本实施意见由舟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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