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人民政府:
发展散装水泥能节约大量能源和资源,具有显著的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散装水泥事业是一项利在当代、功在千秋、造福子孙的事业。为了认真贯彻执行浙江省人民政府第71号令《浙江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促进我县散装水泥工作的发展,提高全社会的经济效益,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根据我县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凡在我县境内新建、扩建或改建的水泥生产企业,须按散装率70%以上发放能力的要求进行散装水泥设施的设计和同步建设。扩初设计审查时,须有县散装水泥办公室人员参加;未达到发放能力要求的,有关部门不予批准建设。
二、凡在我县境内从事水泥生产、加工企业和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包括省外购入袋装——含特种水泥),都应向县散装水泥办公室(设在县商业局三楼)缴纳扶散费、节包费、限袋费,三项资金统称发展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的征收对象和标准:
①水泥生产企业销售袋装(包括纸袋、塑编袋、复合袋等)水泥的,按销售量(含自用)征收每吨5元扶散费。销售散装水泥的,按散装水泥销售量(包括集装袋、箱),征收每吨4元节包费。
②单位或个人向省外购入袋装(含特种)水泥的,县散装办委托县城建局建筑业管理科向用户代征收每吨20元扶散费。
③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办理投资方向许可证时,都应缴纳每平方米5元限袋费。
④电站(厂)、水库、大坝、桥梁、公路等工程项目,按水泥预算定额应缴纳每吨10元限袋费。
⑤水泥制品企业,县散装办委托县城建局质量监督站按上年水泥使用量代征收每吨5元限袋费。
三、收取发展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必须统一使用省财政厅监制的收费票据。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审批建设项目前须缴纳限袋费,再凭缴款票据向县计委申请办理建设项目投资许可证。水泥生产企业、使用单位、建设单位和个人如不按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根据省政府71号令可处以违反规定金额20%的罚款,并按违反规定金额每逾期一日加收2‰的滞纳金,罚款纳入专项资金。
四、限袋费返还标准:
①建设工程竣工时凭使用散装水泥的有关证明返还限袋费本息,散装水泥使用量占水泥总用量比例50%以下的,不予返还;达到50%至80%的,按实际使用量返还;超过80%的,全部返还。
②水泥制品企业,散装水泥使用率超过80%的,限袋费本息全部返还,否则不予返还。
五、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收支两条线管理。该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①散装水泥的设施、设备建设。
②散装水泥的宣传和管理。
③有偿扶持散装水泥生产企业的发展。
④奖励为散装水泥事业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六、本规定由临安县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解释,自一九九六年六月一日起执行。
以上请示,如无不当请批转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