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混凝土网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规 » 政策法规 » 正文

镇江市发展散装水泥管理办法概要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6-03-30  来源:镇江市政  作者:镇江市政
核心提示:镇江市发展散装水泥管理办法概要

      2005年12月13日,镇江市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了《镇江市发展散装水泥管理办法》,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该办法所称散装水泥,是指不同于包装,直接通过专用装备出厂、运输、储存和使用的水泥。

      该办法要求市、辖市人民政府加强对发展散装水泥工作的组织领导,将散装水泥供应量、使用量和散装率列入年度国民经济发展计划。明确市经贸委是全市发展散装水泥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各级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发展散装水泥的具体行政管理工作,各级发展改革、经贸、财政、建设、交通、水利、公安、国税、质量监督、统计、环保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的有关工作。

      规定市区、辖市城区、开发区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使用散装水泥或者预拌混凝土。交通、能源、港口、水利、市政等建设项目和水泥制品企业,必须使用散装水泥或者预拌混凝土,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必须全部使用散装水泥。

      对违反本管理行为,由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对于散装水泥使用率不符合规定的,由发展散装水泥工作的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散装办责令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要求各级散装办协助本级财政、物价、审计、建设、质量技术监督、统计、环保、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做好发展散装水泥的行政执法工作。

 
 
[ 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违规举报 ]  [ 关闭窗口 ]

 

 
推荐企业

©2006-2016 混凝土网版权所有

地址:上海市杨浦区国康路100号国际设计中心12楼 服务热线:021-65983162

备案号: 沪ICP备09002744号-2 技术支持:上海砼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沪公网安备 3101100200048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