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县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使用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贯彻“限制袋装、鼓励散装”的方针,根据财政部财综字〔1998〕157号文、省财政厅浙财工〔1999〕43号文及省政府第71号令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国家为支持发展散装水泥事业设立的政府性基金,本县征收的专项资金,其管理按省财政厅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县范围内所有从事袋装水泥生产的企业(包括集体、股份制、私营、租赁等)和使用袋装水泥的单位,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专项资金。
第四条专项资金由县散装水泥办室(以下简称县散装办)负责征收。经征得被委托人同意,县散装办委托下列单位代征相关专项资金:
项目建设单位应缴专项资金委托县计经委、沈家管委会在权限内审批项目时代征,各建制镇规划区内建设项目委托县土管局在办理土地审批手续时代征(农民建房除外)。
代征业务费按有关规定支付,由县财政局核拨。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征收标准:
(一)水泥生产企业销售袋装水泥,按销售量每吨缴纳2元;
(二)项目建设单位(工业项目建设除外)或水泥制品生产企业使用袋装水泥,按使用量每吨缴纳3元。
第六条建设单位或其他使用水泥单位,按以下规定预缴专项资金,由县散装办或代征单位开具预收款专用收据(该专用收据不作报销凭证):
(一)有明确建筑面积的建设工程,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预缴2元;
(二)电站、水库、堤坝、桥梁、道路等难以用建筑面积计算的工程项目,按预算水泥使用量每吨预缴3元。
(一)、(二)两款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后,缴款单位凭购买散装水泥原始发票复印件及决算报告等有效证明,到县散装办办理预缴专项资金结算手续,由县散装办按袋装水泥实际使用量每吨扣转3元专项资金,开具专项资金收款收据。
(三)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在当年3月底前(99年度在6月底前),按上年度水泥实际使用量每吨预缴3元(上年散装水泥使用率已达95%的,经县散装办核准,可予免缴),次年3月底前,凭购买袋装和散装水泥的有效证明,到县散装办办理专项资金的结算手续。
第七条水泥生产企业专项资金按月征收。当月应缴专项资金,应于次月10日前向县散装办缴纳。
第八条对拒缴或少缴专项资金的水泥生产企业、建设单位或其他使用单位,按省政府第71号令第29条规定,加收滞纳金和处以罚款。
第九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年末结余可结转下年度使用,其使用范围:
(一)新建、改造、扩建散装水泥专用设施,购置和维修专用设备;
(二)散装水泥建设项目的贷款贴息;
(三)散装水泥的科研与新技术开发推广;
(四)代征业务费开支;
(五)县散装办工作经费。
第十条凡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用于散装水泥建设项目和散装水泥设备购置的,由使用者提出书面申请及散装水泥建设项目可行性报告,经县散装办审查批准后,报县财政局审批。建设项目竣工后须经县散装办检查验收,如发现投入的资金未用于散装水泥设施建设的,要责令其将资金收回,或扣减下年度专项资金拨付金额。
第十一条对于缴、征专项资金完成出色的,均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第十二条本实施办法自1999年5月1日起执行。本年度一月份以来水泥生产企业欠缴的专项资金,在六、七月分两期补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