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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的文件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6-06-16  来源:东莞市建设局  作者:东莞市建设局
核心提示:[东莞]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的文件

东建[2004]75号

(东莞市建设局2004年10月29日颁布实施)

      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建设局《关于我市建设工程限期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东建〔2004〕48号文)和《东莞市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规定》(东建〔2004〕59号文),从今年7月1日起我市分阶段强制使用预拌混凝土,禁止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这对我市建设工程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确保建设工程质量起到了很好的指导作用。为进一步加强对预拌混凝土的质量管理,提高预拌混凝土应用技术水平,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现对预拌混凝土的生产、使用提出以下要求:
  
      一、凡在我市范围内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经营活动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在我市工商部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到市建设局申办建筑业企业资质。企业应取得相应的企业资质证书,到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下称质监站)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方可向社会供应预拌混凝土。
  
      二、市质监站负责对我市范围内经批准设立并获得相应资质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生产的预拌混凝土质量进行监督,对预拌混凝土的生产流程、原材料质量、试验室的质量监控、混凝土配合比及现场取样检验等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和抽查。根据检查情况,每季度由质监站对每一个预拌混凝土搅拌站的预拌混凝土质量进行综合评定,评定的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检查结果每季度定期通报。凡经检查属基本合格的,限期改正;属不合格的,则责令其停止生产,并限期整改,直到整改经市质监站复检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三、凡未经市质监站定期质量检查,实施质量监督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其提供的混凝土一律不得在各建设项目施工工地使用。各建设项目现场施工所使用的预拌混凝土必须按照预拌混凝土施工工艺进行施工和养护。
  
      四、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要注重自身建设,要不断加强对预拌混凝土生产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建立严格的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把好原材料的质量关,必须采用散装水泥,严禁采用海砂预拌混凝土,确保预拌混凝土的质量;要积极探索,采用新技术、新工艺,不断提高生产水平;要建立建设项目使用预拌混凝土质量跟踪、质量回访,做好现场使用服务。
  
      五、充分发挥预拌混凝土协会行业监管和自律作用。协会可自行组织预拌混凝土质量检查评比,诚信履约及优质服务考核活动。

  
 
东莞市建设局
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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