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混凝土网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规 » 政策法规 » 正文

[武汉]关于加强商品混凝土企业实验室管理的有关规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7-12-26  来源:中国混凝土网  作者:武汉市商品混凝土管理站
核心提示:[武汉]关于加强商品混凝土企业实验室管理的有关规定

各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实验室

的管理,规范实验室的质量行为,保障商品混凝土供应质量,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武汉市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与公布办法(试行)》、《武汉市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和《武汉市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实验室技术规定(试行)》,针对目前行业实验室存在的突出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一、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实验室应满足《武汉市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实验室技术规定》的要求,在资质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检测实验工作,按照相关产品标准对混凝土原材料进行进场检验。各分设站点实验室应在2008年元月30日前独立取得资质证书和计量认证证书。
   
  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实验室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及时修定《质量手册》、《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书》,确保开展的工作有序、有效。应健全内部技术资料管理、岗位职责、设备管理、检测管理等制度。
   
  三、企业技术负责人(总工)、实验室主任、实验室技术负责人和授权签字人是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关键技术岗位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丰富的专业工作经验,熟悉混凝土专业技能,掌握混凝土及其组成材料技术标准,并取得执业资格证书。技术岗位人员的任命、离职和工作岗位调整应提前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以保持技术人员的相对稳定。
   
  四、企业应保证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时间,督促技术人员加强对标准规范和混凝土新技术的学习,不断更新知识,提高技术人员素质,并对继续教育内容进行记录。关键技术岗位人员每年继续教育不得少于40学时,其中外部教育每年不得少于16学时;其他技术人员的每年继续教育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五、实验室应建立完善的检测流程,制定统一的报告格式,规范出具检测报告。委托单填写应清楚,空白处用"∕" 标注;检验原始记录必须真实填写,不得随意涂改,有操作人员及审核人员签字;检测报告出具应规范,经授权签字人审批方可加盖检测专用章。
   
  六、应设专人对人员、设备档案和检测资料进行管理,各项技术资料应妥善保存,存放场所应防潮、防火和防虫。
   
  七、建立质量通报制度。我站将不定期对商品混凝土质量控制和实验室质量管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混凝土及其原材料进行抽样检测,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质量缺陷、质量隐患和技术人员的失职行为予以通报。
   
  八、建立技术人员不良行为档案。质量监督将重点考核关键技术岗位人员,对违反工程技术标准规范和质量管理规定、缺乏质量责任感、工作能力不能胜任质量岗位要求的技术人员,责令整改。对违规情节严重、屡犯不改或造成严重质量后果的人员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档案,两年内不得从事本行业关键技术岗位工作。

二00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 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违规举报 ]  [ 关闭窗口 ]

 

 
推荐企业

©2006-2016 混凝土网版权所有

地址:上海市杨浦区国康路100号国际设计中心12楼 服务热线:021-65983162

备案号: 沪ICP备09002744号-2 技术支持:上海砼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沪公网安备 3101100200048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