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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试行)》施行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8-03-13  来源:中国混凝土网转自中国砂浆网  作者:中国砂浆网
核心提示:《宜春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试行)》施行

  据悉,为切实加强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使用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宜春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试行)》(下简称《规定》)于本月10日出台并施行。
  
  规定》所称的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居住、政府机关办公楼和其它公共建筑物的规划、设计、建设、改造和使用过程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建筑节能标准,采用节能型的建筑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对建筑物围护结构采取隔热保温措施,提高建筑物的隔热保温性能、空调制冷制热系统效率及照明设备效率,充分利用太阳能、地能等自然能源,在保证建筑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减少空调制冷制热、照明等能耗。

  
《规定》要求,规划部门在组织编制城市修建性规划时,应综合考虑规划布局和建筑物平面布置、朝向、体型等方面的建筑物能源利用效率,在规划审批时,应充分考虑建筑节能;建设单位应在建设项目立项前自行组织建筑节能专题论证,凡立项报告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无建筑节能专题论证内容的不予立项;建设单位应按照建筑节能标准委托建筑物的设计和施工,不得降低建筑节能标准或使用不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材料;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时,应交纳工程总造价 1.5%的建筑节能施工准备金,在建筑节能部分工程实施时开始退付,完工验收合格全额退清;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各有关部门或机构应先对建筑节能进行专项验收,验收合格并取得《宜春市建设工程建筑节能验收表》后才能进行竣工验收。

  
《规定》明确,国家工作人员在建筑节能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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