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凝土膨胀剂》国家标准修改指标
1. 膨胀剂检验掺量统一为10%。 2. 根据水中7天限制膨胀率分为一级品≥0.050%,合格品≥0.030%;相应的空气中干缩率调整为:一级品≥-0.010%,合格品≥-0.020%。 3. 化学成分中取消了氯离子检验项目。 4. 细度检验取消0.08mm筛筛余,比表面积调整为≥200m2/kg。 5. 取消水中28d限制膨胀率检验项目。 6. 强度检验取消A法和B法之分,抗压强度调整为7d≥20MPa,28d≥40MPa。 7. 取消抗折强度检验项目。 8. 增加资料性附录B掺膨胀剂的混凝土限制膨胀和收缩试验方法,附录C限制养护的膨胀混凝土的抗压强度试验方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