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贯彻落实宁波市建设工程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根据《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规定及《宁波市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管理办法》(甬政发〔2012〕94号)、《宁波市促进预拌砂浆发展和应用管理实施细则》(甬建发〔2014〕113号)文件精神,市散装水泥和地材处编印了“建设工程使用预拌砂浆告知书”。
告知书中明确:工程项目在建设过程中不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对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因施工单位原因造成违法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建设单位预缴的专项资金不予返退,缴入国库;建设工程不得参加有关工程评奖活动;建设单位未将使用预拌砂浆的费用计入工程造价,或明示、暗示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以及施工单位未经批准在现场搅拌砂浆,或未按照相关技术规程进行施工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给予责任人和责任主体信用评价扣分。
该告知书已在市行政审批窗口向市本级预缴散装水泥资金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