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科隆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权益变动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权益变动基于公司发行股份而变动,不触及要约收购。
2、本次权益变动不触及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辽宁科隆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或者“科隆精化”)股份。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16年9月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辽宁科隆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喀什新兴鸿溢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946号),核准科隆精化通过发行股份并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喀什新兴鸿溢、喀什泽源两名交易对方合计持有的四川恒泽100%股份,并向蒲泽一、蒲静依、上海银叶阶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银叶阶跃定增1号私募基金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配套资金总额19,000.00万元。根据蒲泽一与公司签署的《股权认购协议》,蒲泽一认购金额13,500.00万元,认购股份数为4,821,428股。蒲泽一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姜艳女士之子,构成一致行动关系。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姜艳女士持股33,968,800股,持股比例49.95%;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姜艳女士持股33,968,800股,持股比例43.46%,一致行动人蒲泽一持股4,821,428股,持股比例6.17%。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股份权利受限情况
截止公告日,信息披露义务人蒲泽一持股 4,821,428 股为限售流通股份,自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解禁。在上述锁定期内,由于上市公司实施配股、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增持该公司股份的,则增持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要求。蒲泽一的一致行动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姜艳女士持股 33,968,800 股为限售流通股份(其中 24,980,000 股股份处于股份质押情况)。除上述情况外,信息披露义务人蒲泽一及其一致行动人姜艳女士所持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其它权利受限情况。
四、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经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科隆精化股份的情况。
五、其他事项
1、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2、 本次权益变动具体情况详见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科隆精化: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五、备查文件
1、蒲泽一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辽宁科隆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