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生态环境局玉门分局消息,日前玉门鸿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构成违反大气污染管理制度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被处于7.3万元罚款。
其违法事实为,该公司位于酒泉市玉门市东镇省道215北侧、东清路西侧建设的年25万立方米商品混凝土建设项目,原料(砂石料)露天堆存。执法人员调阅企业环评、验收资料,环评中批复建设有砂石料堆料棚,企业未按照要求将砂石料入库存放。
玉门鸿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存在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违法行为,执法人员现场拍摄取证,并放出无人机航拍,企业负责人岳强全程见证陪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