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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构事实骗取巨款?福建国柱混凝土公司被举报到公安厅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5-12-19  来源:中国混凝土网  作者:搜狐
核心提示:近日,福州市民郑先生向福建省公安厅李建成厅长举报福建国柱混凝土有限公司(下称“国柱公司”)实控人郭钦柱及其股东涉嫌合同诈骗、诈骗,恳请公安机关依法予以立案查处。

撰文:胡英强


“本来土地租赁合同只签到2025年9月,他转租给我的协议却签到2033年5月,骗取我1000多万元的租金和押金等费用,还导致我另外上千万元的投入打了水漂。”


近日,福州市民郑先生向福建省公安厅李建成厅长举报福建国柱混凝土有限公司(下称“国柱公司”)实控人郭钦柱及其股东涉嫌合同诈骗、诈骗,恳请公安机关依法予以立案查处。



涉嫌合同诈骗事实


据举报称,2023年4月29日,郑先生与国柱公司签订《福建国柱混凝土有限公司承包经营合同》,约定由郑先生承包经营国柱公司坐落于福州市仓山区盖山镇新安村光桥里C地块的两条预拌混生产线,用于生产预拌混凝土。承包期限为十年,自2023年6月1日至2033年5月31日。每年承包金为人民币410万元,至今已支付了两年承包金共计人民币820万元。此外,国柱公司还向郑先生收取押金200万元、设备维护费约150万元,以及国柱公司强行收回生产并侵占郑先生剩余的水泥、砂石等原材料款约17万元。



承包经营合同明确约定:国柱公司应在2023年9月1日前要完工正在建设的用于堆放砂石料的钢结构建筑物,并交付郑先生使用。但直至今日,这个钢结构建筑物仍未完工,更别说交付。


2024年6月26日,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总站检查中发现砂石料仓无遮雨设施,未封闭等问题,并下达《督促改正通知单》要求搭建钢结构建筑物。郑先生多次催促国柱公司依约履行合同,但国柱公司实际控制人郭钦柱却故意回避问题。



2025年9月3日,郑先生偶然了解到国柱公司向当地村民租赁的新安村光桥里C地块,其租赁合同期限到2025年9月30日为止,此时郑先生才得知,原来国柱公司让郑先生承包的两条预拌混生产线根本没有任何用地审批及环评审批手续,且租赁的土地至2025年9月30日就要到期了。



但是,郭钦柱却故意虚构其土地租赁合同长达十年,隐瞒土地租赁合同将于2025年9月30日到期的事实,与郑先生签订为期十年的承包合同,诱骗郑先生向其支付了820万元租金、200万元押金和150万元设备维护费用。再加上郑先生根据为期十年承包合同的规划进行的各方面投入,郭钦柱的上述行为给郑先生造成超过2000多万元的经济损失。郭钦柱及其股东的行为,已涉嫌合同诈骗。


法学专家指出,合同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刑法》第224条规定,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合同的方法,诈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合同诈骗罪。犯合同诈骗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结合本案,国柱公司实控人郭钦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其土地租赁合同长达十年,隐瞒土地租赁合同只剩下两年多,即将于2025年9月30日到期的事实,与郑先生签订为期十年的承包合同,致使郑先生陷入错误认识,并基于错误认识而向其支付了820万元租金、200万元押金、150万元设备维护费用,以及国柱公司强行收回经营权并侵占郑先生剩余的水泥、砂石等原材料款17万元。显然,郭钦柱及其股东的行为已涉嫌合同诈骗罪。



涉嫌诈骗事实


除了涉嫌合同诈骗,国柱公司实控人郭钦柱及其股东还涉嫌诈骗。


在郑先生与国柱公司履行《福建国柱混凝土有限公司承包经营合同》期间,国柱公司开具了一个尾号为4411的银行一般户供郑先生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使用,郑先生与相关客户的业务往来资金,亦通过该一般账户走账,国柱公司已于2025年8月29日上午在中信银行江滨支行窗口将该尾号为4411的一般户强制变更收回。至今,郑先生还有大量货款尚未收回。


2025年8月15日,郭钦柱在郑先生尚有大量货款未收回的情况下,竟然以国柱公司的名义给郑先生的客户——平潭恒鼎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关于规范商品混凝土货款支付方式的告知函》,要求恒鼎公司将拖欠举报人的货款汇入国柱公司指定的其它账户。



2025年9月29日,平潭恒鼎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将本来属于郑先生的487882.53元货款,汇入国柱公司强制变更收回的中信银行福州江滨路支行尾号为4411的账户,给郑先生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法学专家指出,郭钦柱等人的上述行为,属于典型的“三角诈骗”。即,郭钦柱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上述货款实际属于郑先生所有的真相,诱骗平潭恒鼎公司,使平潭恒鼎公司陷入错误认识,并基于错误认识向其交付48万余元货款,最终表面上被骗的虽然是平潭恒鼎公司,但实际被害人却是郑先生。


《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据此,国柱公司和郭钦柱等人诈骗平潭恒鼎公司以及举报人48万余元的行为,已属于“数额巨大”,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立案查处。



郑先生称,除涉嫌合同诈骗、诈骗外,国柱公司和郭钦柱及其股东还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破坏生态林、大肆违章建筑等违法问题。关于上述种种问题,恳请公安机关依法立案的同时,也希望行政机关能够查处,维护法治的权威和社会公平正义。(来源:搜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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