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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城区国土资源分局与开封华建混凝土有限公司土地行政处罚纠纷上诉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1-02-22  来源:中国混凝土网  作者:东方律师网
核心提示:开封市城区国土资源分局与开封华建混凝土有限公司土地行政处罚纠纷上诉案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2011)汴行终字第1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开封市城区国土资源分局。

  法定代表人冯海彬,局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开封华建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辉,董事长。

  上诉人开封市城区国土资源分局因土地行政处罚一案,不服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2010)金行初字第1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2月16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开封市城区国土资源分局的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开封华建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判决认定,2006年6月,开封市金明区西郊乡野场村委会村民三组与开封市华建混凝土有限公司双方在未办理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签订了土地联营开发合同书,约定:开封市金明区西郊乡野场村委会村民三组以约30亩(以实际测量为准)废弃鱼塘作为股份参股,开封华建混凝土有限公司出资2000万元进行联合经营。2006年11月23日被告开封市城区国土资源分局对原告开封华建混凝土有限公司占地建企业的行为立案调查,2006年11月21日制作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2007年12月10日制作土地行政处罚告知书,2007年12月10日制作土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但均未有效送达。2008年3月17日被告开封市城区国土资源分局作出汴城国土(2008)第12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对原告开封华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作出如下处罚:1、限原告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33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2、恢复土地原貌;3、非法占地按每平方米30元处罚,罚款额为660033元。原告不服,于2008年5月7日向开封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复议,开封市国土资源局于2010年6月30日作出汴国土法(2010)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予以维持。原告以被告处罚主体错误,程序违法,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决定内容违法等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被告开封市城区国土资源分局作出的汴城国土(2008)第12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另查明,现原告开封华建混凝土有限公司占地面积与被告开封市城区国土资源分局处罚决定中认定的33亩占地面积不符。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开封市城区国土资源分局作为承担市属五区集体土地管理职责的职能部门,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被告开封市城区国土资源分局在行政处罚程序中认定事实方面,原告开封华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开封市金明区西郊乡野场村委会村民三组签订的土地联营开发合同证明原告占地面积是约30亩,证人张钢梁证明约20多亩,证人杜金明证明约30亩,本院实地勘验证明原告占地面积及形状与被告认定的33亩及形状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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