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的相关规定,公司分别与相关方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 具体情况如下:
一、2012 年 7 月 17 日,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辽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宏伟支行(以下简称“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 方”)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对在乙方开设的募集资金专户(账号:700018755709966)中的存 款金额 7.5 亿元转为按以下表所示的定期存单方式存放:

二、为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管理和合法使用,甲、乙、丙三方同意:甲方以上所有以定期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利率执行,并在上述定期存单到期解除后及时转入《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中规定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及时通知丙方。
三、本补充协议中甲方的上述定期存单不得用于质押或抵押。
四、本补充协议中甲方的上述定期存单项下的资金不得被直接支取,也不得向《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中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以外的其他账户进行划转。
甲方如需提前使用以上定期存单项下的资金,须将资金转入募集资金专户后,按照《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相关条款支取使用。
五、本补充协议自甲、乙、丙三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转入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之日起失效。
六、本补充协议为甲、乙、丙三方于 2010 年 5 月 20 日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该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本补充协议与《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规定有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本补充协议未尽事宜,按照《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2012 年 7 月 17 日,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阳支行(以下简称“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丙方”)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对在乙方开设的募集资金专户(账号:10710154500000382)中的 存款金额 2,865 万元转为按以下表所示的定期存单方式存放:
三、本补充协议中甲方的上述定期存单不得用于质押或抵押。
四、本补充协议中甲方的上述定期存单项下的资金不得被直接支取,也不得向《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中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以外的其他账户进行划转。
甲方如需提前使用以上定期存单项下的资金,须将资金转入募集资金专户后,按照《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相关条款支取使用。
五、本补充协议自甲、乙、丙三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转入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之日起失效。
六、本补充协议为甲、乙、丙三方于 2010 年 5 月 20 日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该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本补充协议与《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规定有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本补充协议未尽事宜,按照《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2012 年 7 月 17 日,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阳支行(以下简称“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丙方”)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对在乙方开设的募集资金专户(账号:10710154500000382)中的 存款金额 2,865 万元转为按以下表所示的定期存单方式存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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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入方式 |
存单号 |
金额(人民币万元) |
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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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定期存款 |
No.LS0250426 |
2,865 |
2012年6月15日-2013年6月15日 |
二、为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管理和合法使用,甲、乙、丙三方同意:甲方以上所有以定期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利率执行,并在上述定期存单到期解除后及时转入《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中规定的募集资 金专用账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及时通知丙方。
三、本补充协议中甲方的上述定期存单不得用于质押或抵押。
四、本补充协议中甲方的上述定期存单项下的资金不得被直接支取,也不得向《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中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以外的其他账户进行划转。 甲方如需提前使用以上定期存单项下的资金,须将资金转入募集资金专户后,按 照《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相关条款支取使用。
五、本补充协议自甲、乙、丙三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转入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之日起失效。
六、本补充协议为甲、乙、丙三方于 2010 年 5 月 20 日签署的《募集资金 三方监管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该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本补充协议与《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规定有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本补充协议未尽事宜,按照《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三、本补充协议中甲方的上述定期存单不得用于质押或抵押。
四、本补充协议中甲方的上述定期存单项下的资金不得被直接支取,也不得向《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中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以外的其他账户进行划转。 甲方如需提前使用以上定期存单项下的资金,须将资金转入募集资金专户后,按 照《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相关条款支取使用。
五、本补充协议自甲、乙、丙三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转入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之日起失效。
六、本补充协议为甲、乙、丙三方于 2010 年 5 月 20 日签署的《募集资金 三方监管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该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本补充协议与《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规定有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本补充协议未尽事宜,按照《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