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提述中国中材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为2012年7月16日有关批准建议收购事项的公告(“该公告”)。除另有界定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该公告所界定者具相同涵义。
诚如该公告所述,有关建议收购事项的通函(“通函”)将于2012年8月6日或之前寄发予股东。由于需要更多时间完成将载入通函之若干资料,故通函的寄发日期将延迟至2012年9月30日或之前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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