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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联重科举报三一重工“不正当竞争”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5-27  来源:中国混凝土网  作者:中国经济时报
核心提示:中联重科举报三一重工“不正当竞争”
  中联要求三一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三一所组织的‘大比武’,既不具有程序和内容上的客观、公平性,又不具有手段上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明确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5月23日,受中联重科委托,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在北京就三一重工在新品上市推介中涉嫌“反不正当竞争”一事向媒体进行公开说明。

  据介绍,自2013年3月初以来,三一重工在江苏南京、山东淄博、新疆乌鲁木齐、云南昆明、广东广州、山西太原、安徽合肥、辽宁沈阳等多地举办的新品上市推介会中,单方采取“新品泵车与其他泵车性能大比武”的推广方式,将该企业新款泵车与极易辨识为中联品牌的同级别旧款泵车进行现场比拼,并邀请数百位客户站在一百米外的位置观看。

  山河律师事务所刘文卿律师表示,三一设置的比武测试没有权威机构和公证机关现场鉴证,也没有公开混凝土标号、泵车泵送排量等信息,根据估算就轻易得出结论:其新品C8泵车各项泵送性能指标胜过中联泵车,并且将此“比武”结果大肆宣传。此行为涉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

  刘文卿认为,三一重工主观上单方采取比武的方式推广产品,用其最新产品与中联的旧款比较,而这种比武行为具有明显的贬低竞争对手或其商品、服务,削弱其市场竞争能力,借以抬高自身竞争优势的故意。

  而在客观上,三一重工比武活动宣传产品和服务本身既不客观,其宣传内容也失真,存在捏造、散布虚伪事实的行为。这种失衡和带有倾向的推广手段,在损害中联和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也会严重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法律条文,三一重工单方比武推广活动,应当界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据了解,中联重科要求三一重工积极消除给中联重科造成的负面影响,为中联重科及其产品正名,并承诺杜绝类似不正当竞争行为再次发生。据悉,中联重科已就此事向国家工商总局递交材料进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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