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联重科屡次被举报,举报材料疑云重重
近日中联重科连发公告,详细澄清了所谓”财务造假举报”。公告中称,举报材料实为一线销售数据,并非财务数据。其中“退货订单”包含合同变更等大量正常销售行为,并不能对应财务报表中的“退货”。蹊跷的是,一线销售数据如果被竞争对手得到,可以采取有针对性销售策略“抢单”,因此毫无疑问是公司的重要商业机密。这样的商业机密是怎样被媒体得到的呢。
三一重工专窃“销售数据”间谍案为司法机关查明
从之前一系列三一重工“间谍案”的司法机关档案中中,我们发现了线索。
2009年“间谍门”事件系原中联重科混凝土机械分公司财务管理部员工张某收受三一重工商务部员工文某贿赂,并向文某出卖中联重科商业秘密一案。该案经长沙市公安局刑侦支队立案侦查,由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已经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并作出判决。经司法机关查明,文某确有利诱、收买中联重科员工张某,并非法获取中联重科商业秘密的行为。
2011年“间谍门”事件系齐某、苗某、付某、韩某四人涉嫌非法获取中联重科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一案。该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刑侦支队立案侦查。经长沙市公安局刑侦支队查明,2011年,三一重工市场策划部分析师杨某联系韩某要求其调查搜集中联重科有关销售方面的内部机密资料,并许诺事后支付相应报酬,后韩某通过付某、苗某将此事转交给齐某实施。齐某于2011年6月实施了攻击中联重科OA服务器系统的黑客行为,并非法获取中联重科环卫及路机等部分的各类销售文件。韩某、付某将齐某获取的中联重科文件交给了杨某。长沙市公安局刑侦支队于侦查完结后将该案移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对该案进行了审查,对上述长沙市公安局刑侦支队查明的情况予以认定。
2012年“间谍门”事件系中联重科混凝土机械分公司位于汉寿县的售后服务计算机系统被非法获取数据一案。汉寿县公安局已对该案立案侦查,犯罪嫌疑人三一重工员工黄某、中联重科原员工甘某涉嫌利用盗用中联重科员工账号的方式入侵中联重科混凝土机械分公司售后服务计算机系统,非法获取中联重科商业信息数据,犯罪嫌疑人三一重工员工刘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黄某、刘某被汉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变更为取保候审;甘某被汉寿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后因期限届满被解除监视居住。
而在《新快报》记者陈永洲的实名举报信中强调“举报材料中涉及的设备全部为混凝土机械,种类较多,产品的型号全部属实”。我们是否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三一重工员工黄某等人窃取了中联重科混凝土机械分公司的商业数据之后,交由陈永洲,双方联合导演了这一出实名举报的戏法。
以上三起“间谍门”事件的判定结果均为司法机关的定案结论。我们发现,巧合的是,这三起“间谍案”都指向的是相同的商业机密——销售数据。从时间上看,从09年到12年11月,这样的商业间谍行为在“造假指控”之前,曾多次被警方破获。更巧合的是,所谓举报材料恰为8月和11月的一线销售数据。从地域上说,材料涉及不同的三个销售大省的一线销售数据,这更加不可能是“偶然得到”的。因此,从时间,地点,动机,以及“前科”等多方面判断,三一重工具备非法获取中联重科一线销售资料的能力,有一手炮制举报材料抹黑中联的重大嫌疑。
这种来历不明的销售数据究竟来自怎样的窃密黑手尚不得而知,但至少其可信度大打折扣,奇怪的是,爆料媒体从未从这个角度怀疑过数据的真实性,没有向中联重科官方要求采访证实,却对此大肆炒作,引起公众误解,导致中联重科股票大幅下挫,中小股民蒙受巨大损失。
媒体与企业的勾肩搭背
最诡异的是,不管是举报还是曝光还是实名举报匿名发稿,都跟新快报同一个记者有关,而此记者曾经和三一重工总裁的微博多次互动,一年抹黑中联10次,却没有一次正式采访中联重科。此记者自称多次采访业内人士,而所谓业内人士既没有告诉他行业整体情况,也没有告诉他,其他企业例如三一重工同期应收账款等财务数据同样甚至更加激进,而这些数据无需出门只要访问上交所网站就可以看到。此记者惯用措辞激烈,多次逻辑错误偷换概念,混淆财务概念(请注意,这是新快报专业财经板块的记者),而且,每次造成公众对中联重科不利的误解。“根本不可能(犯这样的错误),大学毕业生都不会这样写。”某媒体人士如是说。
我们呼吁相关媒体能够理智看待所谓“爆料”,不要为了“造假”噱头,丢掉了媒体客观公正报道的指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