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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铁路建设工期严禁压缩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9-09  来源:中国混凝土网  作者:新京报
核心提示:国务院:铁路建设工期严禁压缩
  9月6日,国务院公布《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12月27日国务院公布的《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同时废止。新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前款规定要求铁路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压缩建设工期。

  相比原条例,新条例增加了铁路建设质量安全和铁路专用设备质量安全两章。其中规定,铁路建设工程的建设工期,应当根据工程地质条件、技术复杂程度等因素,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合理确定、调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前款规定要求铁路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压缩建设工期。 市区高铁两侧安全保护区为十米

  在刘志军领导原铁道部期间,压缩工期成为一些铁路建设常态。特别是高铁项目,基本上都接到了压缩工期的要求。例如,京沪高铁原计划工期为5年,但实际建设工期仅用了3年又5个月。青藏铁路提前1年通车运营。

  盛光祖上任原铁道部部长后则要求,要严格执行铁路建设项目工期,不得随意压缩工期。

  新条例中还增加了高速铁路相关的规定,例如,铁路线路两侧应当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城市市区高速铁路为10米,其他铁路为8米;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高速铁路为12米,其他铁路为10米。

  加强保护铁路旅客身份信息

  此外,新条例还将火车票实名制的购买、查验纳入。新条例规定实施火车票实名购买、查验制度的,旅客应当凭有效身份证件购票乘车;对车票所记载身份信息与所持身份证件或者真实身份不符的持票人,铁路运输企业有权拒绝其进站乘车。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为旅客实名购票、乘车提供便利,并加强对旅客身份信息的保护。铁路运输企业工作人员不得窃取、泄露旅客身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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