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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擅自降低建筑节能标准要罚款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7-09-04  来源:中国混凝土网转自新华网浙江频道  作者:新华网浙江频道
核心提示:浙江:擅自降低建筑节能标准要罚款
      浙江省政府日前决定加大对建筑物的节能减排力度,从下个月起,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擅自降低建筑节能标准的要面临罚款。  

      浙江省政府指出,从今年10月1日起,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将所售商品房的节能措施、围护结构保温节能指标、用能系统、可再生能源利用和相应保护要求等基本信息在住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明示。同时,建筑物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围护结构;确需改变建筑物围护结构的,不得降低建筑节能标准。采暖、空调、照明等用能系统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对建筑物用能系统进行维护、检修、监测、保养及更新置换,及时清除系统故障.保证用能系统有效运行。  

      建筑物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擅自降低建筑节能标准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修复,并可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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