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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拉搅拌车维权”引发两个判决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7-11-28  来源:中国混凝土网转自人民网  作者:人民网
核心提示:“人拉搅拌车维权”引发两个判决

  郑州法院认为产品质量有问题,判厂家退还郑州车主40万元

  马鞍山法院认为“人拉车”构成侵权,判车主赔偿厂家40万元

  2006年3月15日,郑州人刘全军指挥着几个亲朋,用两根粗绳把一辆星马牌混凝土搅拌车,拉到了河南人民会堂广场的维权现场,请求维权。

  这事被多家媒体报道,星马公司遂向所在地马鞍山市中级法院起诉刘全军侵害名誉权。马鞍山中院受理并判令刘全军赔偿星马公司40万元经济损失并在媒体上公开道歉。

  所购车辆有问题,刘全军也向郑州市金水区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郑州市金水区法院及郑州市中级法院两审都判令星马公司退还货款及其他损失计40多万元给刘全军。

  一个事件,引出两个不同的判决结果。

  【事件】  “人拉搅拌车”维权反被诉称“侵权”

  2006年3月15日,刘全军带着几个人将两根粗绳套在了一辆混凝土搅拌车上,把车拉到了河南人民会堂广场的“3·15”维权现场,请求维权。

  据了解,这辆搅拌车由安徽星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星马公司)生产。星马公司是国内一家上市企业,其混凝土搅拌车产销量是国内老大。

  每年的“3·15”,都是众多新闻媒体关注的焦点。随后,“人拉车”事件果然被多家媒体报道、转载。

  记者通过网络调出当时的新闻报道看到,当时的图片显示,几个年轻人正拖着搅拌车往前走,车头上挂着条幅,上书“安徽星马坑人”等字样。

  据星马公司后来起诉刘全军时称, 这件事给星马公司造成的直接影响就是:40多辆搅拌车的订单被退回,买卖合同被解除。

  于是,安徽星马公司发布了“关于星马搅拌车客户刘全军投诉事件的郑重声明”,声明称:“刘全军购买的车辆自交付至今一直从事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且车辆在运营过程中,我公司积极安排售后服务工作人员履行售后服务义务,保证了车辆的正常运营。”并同时提出:“刘全军在2006年3月15日实施的行为已严重侵害了我公司的名誉权。”

  【追溯】  新车买回家问题频频出

  刘全军,郑州人。2005年8月31日,刘全军花费39万元购买了一辆星马牌混凝土搅拌车,准备靠搅拌车拉出一条财路。

  但麻烦随购车而来。2005年9月1日,即购车的第二天,刘全军发现该车换挡时有异常声响,星马公司称有响声为正常现象;1个月后的10月2日,该车行驶到2500公里进行强制保养更换机油时,从发动机里掉出一根螺栓。

  螺栓让刘全军感到吃惊,遂提出更换车辆,但对方未予答应。

  2005年10月14日和11月26日,该车又连续出现两次故障——离合器压盘及从动盘烧裂,而且该车的底盘后桥壳也出现了漏油。

  刘全军再次提出退换汽车,对方未答应。刘于是向媒体及郑州市12315进行了投诉,但星马公司认为该车出现的问题都及时得到了解决,双方就此未达成统一协议。

  此后,刘全军便向法院起诉星马公司,并在案件审理期间趁“3·15”维权日维权。两家的较量由此升级至互相起诉,对簿公堂。

  【较量】   双方各向所在地法院起诉对方

  据了解,2006年1月26日,刘全军就向郑州市金水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星马公司退还车款39万元、利息7000多元及财产保险损失6000多元,合计超过40万元。

  而在郑州车主刘全军通过“人拉车”方式维权之后,星马公司也向公司所在地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刘全军侵害了公司的名誉权,要求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

  2006年11月23日,郑州市金水区法院判令星马公司退还货款及其他损失共计40多万元给刘全军。由于星马公司不服判决,后上诉至郑州中院。2007年8月22日郑州市中级法院终审维持了原判。

  2007年6月19日,马鞍山市中级法院裁定刘全军构成侵权,判定刘全军在郑州市的主要媒体上赔礼道歉,以恢复厂家名誉、消除影响,并赔偿星马公司经济损失40万元。

  【结果】 两年较量换了个“双输”

  马鞍山市中级法院认为,刘全军购买搅拌车后认为存在质量问题,继而向当地新闻媒体、消费者协会投诉维权,并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都是刘全军作为消费者行使权利的正当方式,但“在2006年3月15日,郑州市金水区法院正在审理‘质量纠纷’一案时,刘却雇了十余民工将涉案汽车贴上侮辱性标语拖至河南人民会堂广场,已超出了其合法行使权利的范围”。

  马鞍山中院认为刘全军主观上明显具有诽谤、诋毁星马公司的故意,客观上对星马公司的名誉也造成了损害,故构成名誉侵权。

  如果按照两地法院的上述判决结果,郑州车主刘全军就能通过郑州本地的法院收回退车款,但却因为“3·15”的“维权”而“破财”40万元,正好又是一辆搅拌车钱。

  而如果星马公司真的因为刘全军“3·15”的维权行为而导致40多辆车的合同被解除,双方自2005年8月31日发生买卖关系的那天起,两年来的“较量”,却换来一个双输的结果。

  【说法】

  车主否认“人拉车”侵权

  显然,对于刘全军来说,赔偿汽车厂家40万元“经济损失”,是他无论如何也没有想到的。

  刘全军说:“去年3月、4月份,我的孩子刚刚出生不久,家里的开支越来越大,而搅拌车的案子不知道什么时候才有结果,于是我就找了亲戚朋友帮我拉着车去维权,希望问题尽快得到解决。”

  刘全军并不认为拉着汽车去维权就是诽谤,也不认为贴上“坑人”就是诋毁。他说:“虽然车还能开,但我担心出现更多的故障,于是我找人拉着车过去,是为了更好地维持搅拌车当时的状况。”

  【观点】

  法学专家称是维权不是侵权

  对于刘全军是否侵害了星马公司的名誉权,商报记者咨询了省内多位专家,意见基本一致:没有侵权。

  郑州大学一位知名民商法专家认为:“既然郑州的法院已经认定星马公司的涉案车辆存在质量问题,那消费者刘全军的投诉反映了基本事实,说坑人或者人拉车,只能说这些做法有些不恰当,但由于确实存在质量问题,不能构成侵权。”

  河南省政法干部管理学院副教授马明华也认为没有构成侵权,他说:“相对而言,消费者往往处于弱者的地位,不能将弱者的自助行为动不动就认定为侵害名誉权,厂家、商家得学会自己珍惜自己的名誉、商誉,积极解决消费者提出的质量等问题。”

  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建营说:“雇人拉车的行为本身不构成侵权,目的也是为了维权,人拉车是因为车辆本身比较大,如果产品用手拿到‘3·15’现场呢?是否也构成侵权?”

  昨日,案件双方当事人同时透露,刘全军已在此之前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明天(2007年11月29日)就将开庭审理。据了解,目前,星马公司尚未将车款退还给刘全军,刘全军也尚未退掉搅拌车,双方正在为明天的官司忙碌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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