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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砂浆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0-08-27  来源:中国混凝土网  作者:西安晚报
核心提示: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砂浆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建设局,五区一港两基地、市城改办等各切块管理地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工程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节能减排的基本方略,进一步加大“四城联创”工作力度,减少建筑工地扬尘污染,实现资源综合有效利用,推进建筑业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根据国家商务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商贸发〔2009〕361号)精神和《西安市散装水泥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预拌砂浆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从2010年9月1日起,本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未央区、雁塔区、灞桥区、长安区、临潼区、阎良区及五区一港两基地建成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必须使用预拌砂浆,禁止现场搅拌砂浆。非建成区的建设工程,提倡使用预拌砂浆。

  二、建设、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工程监理、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等单位应当在工程建设中落实使用预拌砂浆的有关规定。

  (一)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使用预拌砂浆的品种、数量和技术要求,依据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政务网站(www.xacin.com.cn)发布的预拌砂浆价格信息,将使用预拌砂浆所产生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

  (二)设计单位应在施工图设计说明中依据《预拌砂浆JG/T230-2007》等有关标准和规程明确预拌砂浆品种和等级。

  (三)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将预拌砂浆设计情况列入审查内容,对未标明使用预拌砂浆的设计图纸,不予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四)施工单位必须使用经市建委备案登记和公告的预拌砂浆企业生产的预拌砂浆。

  (五)工程监理单位对不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应要求及时整改并报告建设单位;对拒不整改的,应及时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六)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必须向施工单位提供批次质量检测报告,市建委将不定期对进入建筑工地的预拌砂浆进行抽样检测,凡发现质量不合格或以次充好等欺诈行为的,将取消备案资格,清除出西安建筑市场。

  三、建设单位在办理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时,应一并提交预拌砂浆使用情况、预拌砂浆购销合同、相关票据等资料。

  四、预拌砂浆的使用情况,作为文明施工、优质工程等奖项的评比条件之一。

  五、未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将按照《西安市散装水泥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六、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和产品由市建委实行备案管理和在市建委政务网站(www.xajw.gov.cn)上公告制度,未经备案和公告的产品不得使用。

  七、凡在本通知规定的启始时间前,尚未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建设工程,应按照预拌砂浆标准和规程修改设计;已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和已经取得施工许可证还未开工的建设工程,鼓励按照预拌砂浆标准和规程变更设计;已取得施工许可证并已开工的建设工程,提倡使用预拌砂浆。


  八、五区一港两基地、市城改办等各切块管理地区,以及临潼区、长安区、闫良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负责本区域内的预拌砂浆使用的管理工作,并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九、市辖各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十、本通知中提及的预拌砂浆分为湿拌砂浆和干拌砂浆,其中湿拌砂浆为专用运输车运至建筑工地直接使用的砂浆;干拌砂浆为专用运输车运至建筑工地并在专用储存罐内按规定比例注水搅拌后使用的砂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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