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第一条第四款规定,对销售自产“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特定建材产品,是指砖(不含烧结普通砖)、砌块、陶粒、墙板、管材、混凝土、砂浆、道路井盖、道路护栏、防火材料、耐火材料、保温材料、矿(岩)棉。废渣是指采矿选矿废渣、冶炼废渣、化工废渣和其他废渣。废渣的具体范围,按该文件的附件2《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废渣目录》执行。
公司如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废渣符合规定的范围,生产的产品若属于上述规定的特定建材产品,并且申请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的,可申请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