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日前出台了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管理办法。该办法的出台,将使开发区全面实施城市“禁现”。
据悉,2007年6月,国家6部委下发《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确定青岛市为第二批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城市。预拌砂浆是指由专业厂家生产,经干燥筛分处理的细集料与无机胶凝材料、矿物拌合料和外加剂等按一定比例混合而成的一种颗粒状或粉状拌合物,属于新工艺、新材料。实施城市“禁现”、使用预拌砂浆是建筑领域贯彻节能减排、保护环境、促进文明施工的重要措施之一,是解决建筑质量“通病”等问题的重要手段,也是建筑行业思想观念、施工技术的一场新的革命。
开发区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管理办法,要求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全部使用符合标准要求的散装水泥,不得实施擅自改变预拌砂浆的水灰比等可能严重影响预拌砂浆性能的行为,确保预拌砂浆的施工及养护质量,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要配置必要的储存、运输设施,预拌砂浆产品的散装设施能力必须达到70%以上。
建设工程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30日内,可向开发区散装水泥办公室提供使用预拌砂浆的标准税务发票,按规定比例申请返还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应当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项目,未经批准擅自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征收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不予返还,并由开发区建设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自2011年1月1日起,开发区内新开工建筑工程必须使用预拌砂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