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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建筑工地不能当场搅拌 新规3月1日起施行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1-01-14  来源:中国混凝土网  作者:东南网
核心提示:厦门建筑工地不能当场搅拌 新规3月1日起施行
  13日上午,厦门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厦门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管理办法》3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应当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不得现场搅拌混凝土(四种类型除外)。

  现场拌砂浆也将严格控制。办法要求,推行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使用干混砂浆,逐步限制现场拌合砂浆,具体限制使用范围由市建设部门规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违规现场搅拌水泥和砂浆者,将被按每立方米处100元进行罚款。

  《办法》还要求,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设计过程中优先将选用一系列建筑节能技术和材料,包括:节能玻璃、节能门窗、集中式供热、太阳能、地热、遮阳技术和产品、节能照明等。

  建设部门将对建筑节能材料进行认证,取得认定证书者,可以获得政策财政支持,从新型墙体材料基金中安排资金予以扶持。

  《办法》强调,在建筑幕墙、门窗上墙安装过程中,不得使用不可降解的保护膜,违者每米处以0.5元的罚款。可现场搅拌水泥的四种类型(一)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设工程;(二)因交通运输条件限制,预拌商品混凝土运输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三)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无法供应特种类型混凝土的;(四)确需现场搅拌混凝土的特殊专业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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