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促进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条例》颁布,2009年自治区经信委印发了《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等规定的通知》等文件,对新型墙材认定工作及其工作程序、认定条件和要求等作了详尽的规定,并明确规定“未经依法认定的新型墙体材料不得进入新型墙体材料市场。”
《条例》和文件出台后,自治区墙改办认真开展了新型墙材认定工作,以进一步规范我区新型墙材市场。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颁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书》,《认定证书》有效期为两年。在这期间,企业可依法生产、销售新型墙材产品,并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使用新型墙材的单位可按规定办理新型墙材基金返退。
2010年,我区共有118家企业经过依法认定,获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书》,具有了进入新型墙材市场的资格。在全年通过认定的118家企业中,伊犁州13家,乌鲁木齐市47家,克拉玛依市2家,吐鲁番地区4家,巴州22家,和田地区3家,哈密地区3家,阿克苏地区20家,阿勒泰地区1家,昌吉州3家。这些企业的名称、产品及证书编号,将公布在自治区建材行业网等媒体上,向社会告知。
截至2010年底,全区共有146家企业获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书》,约占生产新型墙材企业总数的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