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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开辟多渠道广建保障房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1-06-14  来源:中国混凝土网  作者:《南国早报》
核心提示:南宁开辟多渠道广建保障房 
  为加快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难”,6月13日,南宁市出台了《南宁市进一步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将通过土地供应、规划设计、融资渠道、项目审批、督查问责等多个方面措施,加快南宁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3年12月31日止。

  用地保障

  四种方式拓宽土地供应渠道

  在寸土寸金的城市土地上,怎样才能“挤出”更多的保障房?记者了解到,文件中出台了多项“硬”措施破解用地难题:在南宁市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中,要求单列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对暂未列入年度用地计划的项目,可采取先行供地措施,不受农用地转用指标和审批限制。新增建设用地不能及时满足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的,从政府储备土地中优先安排。

  为了加快落实保障房的建设用地,帮助中低收入者圆安居梦,《若干规定》规定,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南宁市还将尝试以下4种方式拓宽保障房土地供应渠道:

  其一,用地单位可利用原自有住宅用地,投资建设面向本单位员工出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其用地权属和供地方式保持不变;

  其二,用地单位还可利用原自有的非住宅用地,建设面向本单位员工出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其三,原自有的非住宅用地,如果属于取得用地已满八年或因产业特点、环境污染等因素已不适宜在中心城区发展的工业、仓储出让用地,用地单位申请变更为经营性用地,并承诺按规划的总建筑面积30%以上比例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经南宁市工信委、规划局、国土局、住房局、城乡建委等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国土局可与用地单位变更原供地合同有关土地用途限制的约定,并依法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

  其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不改变土地权属关系,且保证集体住宅和产业用房的前提下,也可利用自有的集体建设用地增加建设只租不售的公共租赁住房。

  上述用地建成的公共租赁住房,房屋产权和租金收益归用地单位所有,租金标准和租赁对象纳入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范畴。

  规划设计

  增加套数和小户型数量

  保障房的功能在于满足困难群众的基本住房保障,按照这样一个基本原则,《若干规定》指出,要控制各类住房的套型面积。针对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的特点,多设计单间配套的户型。对廉租住房,也要适当增加小户型数量。优化户型组合和设计方案,尽量增加保障性住房套数,为保障对象多提供小户型、功能齐、质量保证的住房。

  根据新的措施规定,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对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的间距、退距等均可按最低要求设置,尽量提高土地容积率,适当放宽对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的限制。 “放宽保障房的规划经济指标要求,这是文件的一大亮点,目的在于鼓励设计单位充分利用土地,进行集约化设计。”南宁市政府相关人士向记者介绍。

  同时,保障房也将放宽建筑设计要求,在满足居民居住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小区局部地方的日照、采光、通风等均将参照公寓的建筑设计要求进行设计;停车位按《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停车位最低限度进行配置。

  记者通过建设部门了解到,根据自治区下达南宁市2011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南宁市今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总量为30020套,其中公共租赁住房10000套,廉租住房9000套,经济适用住房2820套,限价商品住房4700套,棚户区改造3500套。

  建设方式

  保障房与商品房“混搭”

  一位政府官员向记者表示,针对这么大工程量的保障性住房,当地政府在筹措资金时感到很吃力。一边是开发商在建设商品房时为拿不到地发愁;一边却是政府部门在建设保障房时为拿不出钱发愁。

  保障房建设怎样才能“不差钱”?为了激发社会投资热情,《若干规定》中推出一项新的举措,允许采用混搭建设模式,让新建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同时,新建商品住房项目中,如果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且该保障性住房建成后移交政府的,市住房局出具的房地产开发建设条件意见书应包括保障性住房的移交方式或收购价格(租金水平)、套型结构、建设标准和配套设施等条件。在审定该项目土地出让方案时,允许其出让底价和起始价在土地评估价格的10%以内下浮。若配建公共租赁房比例达到30%以上的,项目用地可采取“限地价、限套型、竞配建面积”的方式公开出让,配建比例最高者取得项目用地。

  资金来源

  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

  保障性住房的政府资金筹措,将来自于哪些方面呢?据介绍,南宁市除了从财政预算内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外,还将在确保完成廉租住房保障任务的前提下,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计提不低于10%的资金,以及利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结余(扣除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作为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统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另外,南宁市财政可从土地出让金净收益、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费用中计提部分资金,统筹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据悉,在留足住房维修资金、职工住房补贴款、职工住房公积金后,经南宁市人民政府批准,还将由市住房局按一定比例,统筹行政事业单位的售房款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南宁市政府将注入一定资金,并将南宁市保障性住房用地作为资产注入,组建保障性住房建设公司,该公司作为南宁市保障性住房建设融资平台,向银行、保险公司、社保基金进行融资。

  优惠政策

  可减免多种费用

  除了在用地、资金等方面享有各种优待,根据规定,保障房的建设还可以享受多种费用的减免。

  《若干规定》特别强调,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一律免征城市建设配套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免征建造、管理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对经营公共租赁住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

  另外,支持企业和社会机构从商业银行融资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经南宁市人民政府批准,财政可安排公共租赁住房资金包括按规定可以使用的中央、自治区补助的公共租赁住房资金,用于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贷款贴息。

  对于开发企业利用自有出让城镇住宅(含城镇单一住宅、混合、商住)用地,建设面向社会供应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经批准可适当提高项目容积率或商业配套服务用房的配建比例。开发企业可按与政府签订的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合同约定,由企业自行管理,产权和租金收益归企业所有,租金标准和租赁对象纳入我市的公共租赁住房范畴。运营管理合同约定的出租期满后,依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可向社会出售。

  项目审批

  “绿色通道”为审批提速

  项目开工需要做一系列前期准备,仅前期手续审批就可能在一定程度影响当期开工率,加快开工还须“特事特办”。为了给保障房项目“提速”,南宁市将其纳入审批“绿色通道”,并设立一名保障性安居工程业务专管员,进行协调审批业务等“保姆”式服务。

  相关保障措施中,还将启用“保障性安居工程”专用章,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在申请办理有关手续时加盖该专用章,各有关职能部门应提供“绿色通道”服务,快速处理,特事特办、优先受理、优先办理和缩短办结时限。

  据悉,南宁市还设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由市领导牵头组织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定期(每季度)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项目推进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协调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瓶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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