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综合整治大九江规划区内农村违法违规建房,建立农民合法建房的申报审批的快捷服务机制,规范农村建房,提高农民群众的生活质量,促进城乡统筹发展,依据《九江市大九江规划区农民建房管理试行办法》,现就整治违法建筑规范农村建房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大九江规划区内各县(市、区、山)政府(管委会、管理局),要根据辖区内违法违规建房的排查摸底情况,分门别类,提出处理意见并在县(市、区、山)、乡(镇、街道)、村(居委会)、组进行公示,对被确认为应拆除的违法违规建房一律坚决予以拆除。对瞒报漏报的违法违规建房将从严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综合整治重点:党员领导干部及其亲属的违法违规建房;城市规划建设用地及周边重点控制区内的违法违规建房;国道省道周边及园区景区内的违法违规建房;非法买卖、转让土地和以套取拆迁补偿为目的的违法违规建房;拥有两处及两处以上住宅的村民的违法违规建房;非本村世居村民的违法违规建房;城镇居民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住宅的或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的。特别是对违法违规建房以套取拆迁补偿为目的的涉黑涉恶人员,非法买卖、转让土地以及阻碍执行公务、暴力抗法的,公安部门要从重从快、重点打击。
三、各县(市、区、山)政府(管委会、管理局)必须于2011年7月16日前完成农民公寓式居民小区、农民集中居住点、适宜农民散建的统规改建点的规划选址和村镇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四、在大九江规划区内开展农村违法违规建房重点对象用地专项检查,重点查处非法占用耕地建房、非法买卖、转让集体土地建房以及相关单位收取费用违法违规供地行为。
五、开展大九江规划区内村镇房屋现状普查,全面掌握当前大九江规划区内农村房屋的总量、分布、结构及使用情况,为有效遏制今后违法违规建房提供有力依据。
六、全市农村违法违规建房综合整治结束后,在大九江规划区内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民,可申请在公寓式居民小区购买或在农民集中居住点自建房屋:
(一)经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房屋鉴定机构鉴定属D类危房,且无其他住房的。
(二)当地农业户籍人口人均住房面积不足30平方米且农业户籍子女符合分户条件的。农民将原有房屋、宅基地出售、出租、赠与他人的,不得申请。
七、农民申请在公寓式居民小区购买住房或在农民集中居住点自建房屋的,各县(市、区、山)政府(管委会、管理局)必须开通审批服务“绿色通道”,按照“一窗受理,限时办结”的工作程序进行资格审查和报建审批。对推诿扯皮、不负责任、失职渎职、吃拿卡要造成在规定承诺时限内未完成审批的,将严格追究直接责任人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八、大九江规划区内各县(市、区、山)政府(管委会、管理局)、各乡(镇、街道)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次综合整治工作的责任领导,是本辖区违法违规建房监管、查处的第一责任人。本公告下达后,凡在大九江规划区内出现农村违法违规建房现象,将首先从严追究辖区所在地乡(镇、街道)党政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特此公告
九江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