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9月1日起施行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第十二条 “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一份,副本若干份,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副本具备同等法律效力。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为此,有不少企业向协会咨询是否所有的“资质证书”在发出5年后都需要更换(或延续有效期)。经协会向市建委建管处有关负责人了解,得到答复是:凡是2007年9月以后发出的资质证书,证书上打印了“有效期为5年”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申请办理资质延续手续;如果是在2007年9月之前发出的资质证书,没有注明有效期的,目前暂不需要办理换证或延期手续。如果日后需要换证,以建委发出的通知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