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宣称豫南地区工艺最先进、规模最大的水泥生产企业—平舆县统力水泥有限公司,竟然不具备生产水泥资格,没有水泥产品工业生产许可证。负有监管职责的平舆县质监局为何“有法不依”,不取缔、不勒令停产。只罚款草草了事?致使该企业从2009年至今长达两年多的时间内,大肆生产销售无证的水泥,群众反应强烈,影响特别恶劣。
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城北1公里,徐寨村省道213公路西侧,统力水泥几个大字十分明显,只见公司内人头攒动,不时有装满水泥的货车从厂里驶出,一片繁忙景象。据货车司机讲,平舆统力水泥从2009年投产至今生意一直不错。
公开的资料显示,平舆统力水泥是平舆县交通局和清河街道办事处共同招商引资的企业。该企业采用国内最先进的生产设备和生产工艺,项目总投资6000万元,可年产水泥150万吨,2009年6月建成投产,是豫南地区工艺最先进,规模最大的水泥生产企业。
据知情人透露,平舆统力水泥规模如此大的公司,竟然没有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不具备生产水泥资格,让人无法理解。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是国家颁发给生产企业证明国家允许该企业从事规定范围内产品生产的证件。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旨在通过生产产品资格的控制,确定工业产品的质量,禁止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从而保护国家、集体和消费者的利益,凡属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范围内的产品,企业只有在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之后,才有资格进行生产。水泥生产属于生产许可证管理范围,国家严厉禁止企业无证生产和销售无证生产的产品的行为。
在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查询系统中,本网查询不到平舆统力水泥和驻马店统力水泥的任何信息。平舆县负责日常监管的平舆县质监局稽查大队许队长承认,平舆统力水泥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是无证生产行为,2009年就对平舆统力水泥无证生产行为下达过处罚决定书。
依据有关法规,没有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的企业,质量监督管理部门首先应勒令企业停产,限期取得证后方可生产,并对无证生产产品价值处以15%-20%的罚款。许队长却称,驻马店市质量监督局已对平舆统力水泥无证生产做过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平舆质监局不能再处罚。
查阅相关资料: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审理一起公职人员玩忽职守案件,被告人郑志宏在担任卫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队大队长期间,于2004年9月13日对卫辉市河南世纪新峰水泥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办理生产许可证违法生产325#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并在该公司成品库当场查处300吨该型号水泥,郑志宏在没有依法调取该公司的账目及生产销售记录的情况下,未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对生产及销售账目进行调取和核对,仅对违法生产的300吨水泥作出“1、罚款10000元,2、限期取证”的处罚。经对卫辉市河南世纪新峰水泥有限公司2004年3月至9月在未办理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的全部水泥账目进行审计,该公司共计生产水泥170451.12吨、熟料10115吨,价值37304803.70元,依据《严禁生产销售无证产品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应对该公司无证生产产品价值37304803.70元处以15%-20%的罚款,致使国家遭受550余万元以上的直接经济损失。卫辉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郑志宏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致使国家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检察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志宏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平舆县质量监督局是否能从卫辉市的案件上得到启示,重新审视一下执法的力度和水准,从根源上遏制违规生产,杜绝无证水泥进入市场,保护广大消费者的生命财产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