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滨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北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为促进散装水泥事业的发展,节约资源和能源,保护和改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山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规定》(省政府令第219号)等政策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为出发点,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加大工作力度,强化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积极推进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三位一体”格局向纵深发展,努力开拓农村散装水泥市场,加快我市水泥散装化进程。
二、工作措施
(一)积极推进禁止现场搅拌工作的开展。根据《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要求,自2012年10月1日起,市城市规划区内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均应使用预拌砂浆,禁止现场搅拌。特殊情况确需现场搅拌的,由建设或施工单位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住房城乡建设、经信部门评估通过方可施工。各县城市规划区内自2015年1月1日起禁止建设工程现场搅拌砂浆。装载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专用车辆和混凝土泵车需要进入城市市区的,应当凭当地散装水泥办公室开具的证明,事先到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特定时间和路线行驶的通行手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及时予以办理。
(二)积极推进预拌砂浆工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建设市场需求,科学合理编制本市预拌砂浆发展计划。设立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要符合本地区砂浆发展规划布局要求,企业选址要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落实环保污染防治措施,防止扬尘污染;产品质量要求达到国家或行业标准,为城市“禁现”提供可靠的保证,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要求,分工协作、部门联动。按规定必须使用预拌砂浆的工程,招投标管理机构、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增加有关预拌砂浆内容的审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大施工现场预拌砂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申报各级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评优的工程,应积极使用预拌砂浆。使用预拌砂浆的工程,在评审时优先考虑。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必须取得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专业企业资质证书,并向所在地散装水泥办公室备案。
(三)大力开拓农村散装水泥市场。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要紧紧围绕建材下乡、新农村建设规划,制定推动农村散装水泥发展的政策;充分利用水泥生产企业、水泥销售网点、水泥制品企业等资源,合理布局,积极开辟农村地区散装水泥市场,并鼓励水泥生产企业加大适合农村的散装设施设备投入。
(四)加大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管理力度。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是属于政府性基金,是国家为扶持和推动散装水泥事业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减、免缓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不得改变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对象和征收标准。水泥生产企业和建设单位要按时、足额缴纳。
在“禁现”区域内,建设单位使用散装水泥比例达到90%,且按时、足额缴纳专项基金的,按实际缴纳专项资金的80%返还;90%以下的不予返还。其他区域使用散装水泥比例达到80%以上,且按时、足额缴纳专项资金的,按实际缴纳金额的80%返还;使用散装水泥比例在60%-80%,且按时、足额缴纳专项资金的,按实际缴纳金额的50%返还。使用散装水泥比例达不到60%的,不予返还。建设单位违反“禁现"”规定现场搅拌,或竣工验收后30日内不到散装水泥办公室办理返还手续的,专项资金不予退还,由散装水泥办公室缴同级财政专户。
三、做好宣传工作
加大宣传力度,利用电视、广播、报刊、户外广告等媒体和渠道,向全社会积极宣传散装水泥对节能减排、保护环境、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施工效率、降低建设成本的重要意义。要努力扩大社会影响,提高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积极性、主动性,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四、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各部门要把加快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和农村发展散装水泥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完善专门机构,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得力措施,严格责任落实,确保各项工作真正落到实处,推动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