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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技桩业控股股东可能遭刑事诉讼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04-26  来源:中国混凝土网  作者:现代快报
核心提示:中技桩业控股股东可能遭刑事诉讼

  4月25日报道《中技桩业二度闯关IPO 招股书疑云重重》后,引起巨大反应,并在25日收到云南中技投诉信。云南中技投诉信中,增加了“中技桩业负责人有涉嫌犯罪,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记者联系云南中技,实际控制人颜小荣称,目前正进一步收集证据,打算追究颜静刚、颜邦华刑事责任。

  云南中技在给媒体的投诉信中称,2005年9月26日,颜静刚在担任云南中技上海分公司副总期间,以云南中技上海分公司的名义与宁波镇海永大构件公司签订了《项目合作协议》,并收取款项270万元。“颜静刚作为分公司高管,代表分公司签订协议,足以证明他违反了禁业禁止规定。更重要的是,颜静刚在收取上述款项后,并未将款交云南中技。”投诉信还表示,2007年度财报表明,中技桩业曾于2006年向云南中技上海分公司采购一笔超300万的固定资产。“但在云南中技上海分公司存续至其注销完结,无论是颜邦华、颜静刚,或中技桩业,均未将该固定资产购买价款返还给云南中技。”

  25日颜小荣向记者介绍,云南中技上海分公司一直由颜邦华和颜静刚负责,作为总公司云南中技从来没见过分公司账务,对分公司的资产转让和业务更是不知详情。“是最近才辗转找到了这些经营和财务证据。”颜小荣表示,既然颜静刚是代表云南中技上海分公司签署的合作协议,收入就应是云南中技上海分公司的,颜静刚却将其挪用或非法占有,涉嫌刑事犯罪。“颜静刚父子是云南中技上海分公司的负责人,他们代表云南中技上海分公司出售了固定资产,却未将此款交付给总公司云南中技,也涉嫌侵占云南中技的资产。”

  “如有书面协议或2个以上证人证明,分公司仅是挂靠在总公司名下,那么分公司只需交纳一定管理费。如果不是挂靠关系,分公司的收益应属总公司,他人不能侵占。”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严国向记者解释,如果个人强行占有,就涉嫌侵占公司资产,这是违反刑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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