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施行后,扬州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认真开展散装水泥行政执法工作,对违反《条例》规定实施现场搅拌砂浆的违法行为,严格依据《条例》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大多数建设、施工单位在受到处罚后,都能按要求进行整改,但也有极少数单位置若罔闻。
扬州某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因现场搅拌砂浆,扬州市散装办对其处以三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该房地产公司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市散装办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扬州市散装办向该公司发出督促履行催告书,要求当事人缴纳罚款3万元。
据悉,扬州市散装办此次发出的催告书是《行政强制法》实施后,全省散装办系统内首份催告。该市散装办负责人表示,自今年起,扬州市将加大对违反《条例》行为的检查和处罚力度,对两次处罚不予整改的建设工程,对责任主体的行为记入信用手册,并将处罚结果通报给相关职能部门,建议取消该项目评先评优资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