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17日,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宁波市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196号),该令是对原《宁波市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146号)作出修改。其中修改后的第196号令对我市预拌混凝土管理机构进行了重新明确,规定:市和县(市)区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预拌混凝土生产、经营、运输的日常管理,市和县(市)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预拌混凝土使用的日常管理。该令于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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