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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出台指导意见 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市场监管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09-05  来源:中国混凝土网  作者:人民网
核心提示:河南出台指导意见 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市场监管
  近日,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市场监管的指导意见》,加强全省预拌商品混凝土的市场监管,规范预拌商品混凝土行业健康发展,推进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结构调整与产业升级。

  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硬件建设

  《意见》指出,为提升预拌混凝土产品质量,完善资质要素,预拌混凝土生产厂区的建立与改造应符合一定要求,如预拌混凝土企业购买或租赁的厂区需取得国家合法用地手续,生产厂区面积不得小于40亩,租赁的厂区期限不得少于10年;搅拌站建设前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搅拌系统二层及以上应封闭,内部应采用防尘的采光设备等。

  加强混凝土原材料和混凝土的质量监控

  预拌混凝土企业必须执行国家、省、市现行的有关法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建立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要加强混凝土专项实验室建设,各种计量检测设备要符合国家的计量认证标准并按规定定期进行检验与校核,试验人员应持证上岗且不少于12人,实验室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

  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的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工作

  《意见》要求,企业必须把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建立环境保护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在生产和其它活动中产生废气、废水、废渣、粉尘以及噪音、振动等污染。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能耗标准,提高资源利用和循环使用,促进清洁生产,减少和避免污染物的产生,保护和改善环境。

  加强对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的动态管理

  各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要建立预拌商品混凝土信息系统,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机构依据企业上传的相关信息、原材料抽检情况及施工现场抽检检测情况实施动态监管。

  因预拌商品混凝土产品质量引起质量安全事故,或不按规定及时上报统计报表和上传相关信息,或不履行《预拌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备案、不履行行业责任和义务,或不规范签约、扰乱市场、低价倾销、有意降低混凝土质量,以次充好的企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后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稳步推进预拌商品混凝土市场监管工作

  各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正确分析本区域基本建设规模及市场容量,对混凝土企业实行总量控制、合理布局,利用技术标准、质量标准对已趋于饱和状态的市、县进行严格控制,避免重复建设、无序竞争,从而进一步规范所属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的市场行为,促进全省预拌商品混凝土行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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