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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关于在城市施工现场推广使用预拌砂浆的实施意见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09-27  来源:中国混凝土网  作者:山东省散装水泥办公室
核心提示:威海市关于在城市施工现场推广使用预拌砂浆的实施意见
  为加大预拌砂浆推广力度,减少建筑施工现场的扬尘污染,促进文明施工,提高工程质量,根据《山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19号),《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8号),《商务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商贸发[2009]361号),《关于做好全省建筑工程预拌砂浆应用工作的通知》(鲁建管质安字[2010]8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

  预拌砂浆是一种新型建筑材料,使用预拌砂浆可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减少城市噪音和粉尘污染,减轻劳动强度,保证工程质量,实现资源的综合利用。大力推广使用预拌砂浆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途径。建设部《绿色施工导则》中,预拌砂浆属于有利于节材的绿色施工结构材料。建设部行业产品标准《预拌砂浆》(JG/T230 - 2007)和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DBJ/T14 - 056 - 2009)已相继发布实施。建设部、商务部等六部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中,要求山东省济南、青岛、烟台、威海四市从2008年7月1日起禁止在施工现场使用水泥搅拌砂浆。各级各有关部门,各工程建设、施工等有关单位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我市建筑业技术进步和生产方式转变的高度,进一步提高预拌砂浆使用重要性的认识,加快推广使用步伐。

  二、明确目标

  从2013年7月1日起,中心城市(除工业新区汪疃镇、蔄山镇)范围内新开工单体工程建筑面积1万㎡以上的、建筑面积5万㎡以上的住宅小区(含组团)、使用国有资金建设的建筑工程,一律使用预拌砂浆;2014年7月1日起上述区域在建工程全部使用预拌砂浆,禁止现场搅拌砂浆。荣成市、文登市、乳山市和工业新区(汪疃镇、蔄山镇)参照执行,但2015年7月1日前必须全部使用预拌砂浆,禁止现场搅拌砂浆。

  三、强化措施

  (一)积极培育扶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积极落实国家、省发展预拌砂浆的政策措施,鼓励具备条件的商品砼企业增加预拌砂浆生产资质。鼓励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粉煤灰、脱硫灰渣和钢渣、工业尾矿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制造的人工机制砂,减少使用天然砂。利用粉煤灰等工业废弃物达到规定比例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可按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生产企业全部使用符合标准的散装水泥,干拌的散装砂浆生产比例要达到70%以上。鼓励使用单位优先选用散装砂浆,使用袋装砂浆比例不应高于30%。

  (二)严格预拌砂浆市场管理。市城乡建设委对预拌砂浆产品实行备案管理。制定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规划,做到统筹安排、合理布局;要充分发挥现有预拌砼行业监管体系的作用,建立预拌砼--预拌砂浆一体化管理体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规范规程,加强对预拌砂浆生产及应用过程的监督管理。严把市场准入关,确保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具备相应的生产条件,严格执行国家标准,生产、运输、装卸、储存、使用设施和场所符合有关规划、安全和环保的要求;要编制预拌砂浆预算定额,及时采集预拌砂浆价格信息,定期编制预拌砂浆的指导价格,充分调动生产厂家、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积极性;建设、设计、施工单位要将预拌砂浆纳入工程预算。建设单位进行招投标时,使用预拌砂浆所增加的费用要计入工程总造价。设计单位要设计选用预拌砂浆,并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明确品种、等级。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配备满足预拌砂浆储存要求的设施。监理单位要当对工程使用的预拌砂浆实施监理,对未按规定使期预拌砂浆和使用不合格砂浆的行为予以制止。

  (三)加强检查监督考核。将推广使用预拌砂浆列为各级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评选的必要条件,使用预拌砂浆的工程,可优先申报。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未达到质量标准、未使用符合标准的散装水泥、未按规定运输造成环境污染的,施工企业未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桨、现场扬尘治理达不到标准的,有关部门要依据有关规责令整改,并进行处罚。

  四、落实责任

  各级建设、经信、科技、公安、财政、国土资源、交通、环保、城管执法、质监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对预拌砂浆生产、运输、使用等环节的联动管理,制定切实有效的措施,共同推进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

  (一)市经信委负责加强对预拌砂浆生产、运输和物流配送等全过程的协调、服务、管理。做好禁止现场搅拌砂浆情况的现场检查及宣传工作;购置预拌砂浆专用设备,市经信委、市财政局按照威发[2012]9号文件确定的工业企业技改贴息政策给予贷款贴息。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项目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先缴后退;对预拌砂浆科研、新技术开发、示范和推广的有关单位由市科技局、经信委、财政局等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

  (二)市城乡建设委、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加强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管理;加强对预拌砂浆应用在建筑施工项目管理全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对于未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项目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工程设计、建筑施工、工程招投标、工程监理等环节明确要求使用预拌砂浆并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三)市公安部门负责研究制定预拌砂浆车辆通行管理措施,并依法加强对车辆运输装载行为的监管。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加强经营性预拌砂浆车辆的技术状况、营运证和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管理。

  (四)市质监局、市城乡建设委负责预拌砂浆产品标准的监督管理、产品质量监督抽检工作。一是要加强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严格执行《预拌砂浆》、《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等标准和各市相关规定,制定相应的技术规程,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在标准化管理、计量管理、工序控制、质量检测等方面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确保预拌砂浆产品质量。二是要加强对使用预拌砂浆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督促施工企业严格施工工序,配备必要的检测仪器和施工工具。预拌砂浆产品进入施工现场要进行复试。预拌砂浆检测报告、质量认定证书等资料要列入工程项目技术档案。

  (五)市环保局负责预拌砂浆生产过程的环保管理。

  (六)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审批预拌砂浆生产主要原材料机制砂的石场开采许可,积极鼓励生产企业采用机制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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