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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关于在城市建筑工程施工工程中推广应用预拌砂浆限期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01  来源:中国混凝土网  作者:东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核心提示:山东:关于在城市建筑工程施工工程中推广应用预拌砂浆限期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
各建设单位,房地产开发、建筑施工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

  为进一步提高东阿县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水平、推进安全文明施工工作,切实保护、改善城市环境和节约社会资源、根据商务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商贸发[2009] 36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和农村推广散装水泥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明电[2009] 149号)和聊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在城市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推广应用预拌砂浆的实施意见》(聊建字[2012]6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东阿县实际,现就推广应用预拌砂浆,限期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禁止在城市施工现场搅拌砂浆。推广使用预拌砂浆,是为了适应现代化、机械化大规模集中施工要求,这不仅可以做到在施工过程中减少建筑裂缝、施工噪音和粉尘污染,并可以通过利用工业废弃物,实现资源的综合利用,有效提高工程质量、施工效率和散装水泥使用率,为保护和改善城市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各相关单位(企业)要充分认识实施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重要意义,站在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的高度,切实把这项工作抓实、抓细、抓好。

  二、自2012年11月1日,县政府投资工程、城市规划区内5000平方米以上的单体建筑工程、成片开发的建筑工程以及其他大型建筑工程中必须推广使用搅拌砂浆,推动预拌砂浆施工技术日趋成熟,快速适应现代化施工要求。自2013年10月1日,县城规划区内所有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禁止搅拌砂浆,并全部使用预拌砂浆。

  三、建设、设计、施工、质监、监理等单位要将使用预拌砂浆纳入建设工程管理工作事项。建设单位要按照预拌砂浆的有关规范标准要求进行设计;应当使用预拌砂浆的招标工程项目,招标人要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使用预拌砂浆;招标人应当参照政府发布的预拌砂浆指导价,将使用预拌砂浆的费用列入投标报价;设计单位要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明确预拌砂浆的品种和等级;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规范等规定,加强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和生产过程的监督、检查,并做好在建工程预拌砂浆的全程应用监督工作;监理单位要加强对预拌砂浆使用情况的监理,凡未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监理单位必须要求其整改。

  四、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接受县住建局的资质审查。未经批准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不得向社会供应预拌砂浆。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相关技术、环保要求进行生产。在生产过程中,要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在标准化管理、计量管理、工序控制、质量检测等方面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确保预拌砂浆生产质量,推动建筑市场秩序有序发展。

  五、东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推广应用预拌砂浆、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组织管理工作。县住建局将根据国家产业政策、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建设市场需求,科学编制预拌砂浆发展规划以及预算定额,监督指导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将应用预拌砂浆纳入工程预算,并将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纳入日常执法检查范围。对未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单位进行公示,责令其停工整改,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取消参加工程评奖资格等。通过强化工程设计、招标、验收等环节的监管,对必须使用而未使用预拌砂浆的工程项目,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不得进入下道建设程序。

  六、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使用单位或个人违反产品质量、工程质量监督、环境保护、市容环境卫生等有关规定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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