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我市安全文明施工,减少建筑工程扬尘污染,建设绿色生态城市,依据《山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第219号令)、商务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商贸发[2009] 36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和农村推广散装水泥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明电[2009] 149号)、《聊城市散装水泥管理规定》(聊政发[2012]66号)等规定,现就在我市城市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推广应用预拌砂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广应用预拌砂浆的重要意义
预拌砂浆是近年来随着建筑技术进步和安全文明施工要求发展起来的新型建筑材料。推广应用预拌砂浆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实施节能减排和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实现资源综合利用、减轻环境污染;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和机械化水平、减轻劳动强度、提高施工工作效率;有利于减少粉尘排放和改善城市环境。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有关单位要切实加强对推广应用预拌砂浆工作的组织领导,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从节约资源、提高效率、文明施工和保护环境的高度,积极做好我市预拌砂浆的推广应用工作。
二、明确工作目标,分阶段做好预拌砂浆推广应用工作
预拌砂浆的应用,按照先试点后推广,先鼓励后强制,先中心城区后向外辐射的原则逐步推开。
(一)试点应用阶段:自2012年11月1日至2013年3月31日,东阿县城区为试点区域,具备条件的其他县(市、区) 也要积极进行试点应用。试点阶段主要是总结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找出解决办法。
(二)推广应用阶段:自2013年4月1日至9月30日,在城市规划区内5000㎡以上的单体建筑工程、其他大型建筑工程和成片开发建筑工程中推广使用预拌砂浆。该阶段要使预拌砂浆施工技术日趋成熟,以适应现代化施工要求。
(三)全面实施阶段:自2013年10月1日起,在全市城市规划区内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所有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必须使用预拌砂浆。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加快推进乡、镇工程建设项目使用预拌砂浆。
三、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引导预拌砂浆行业健康发展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设立,应当根据各县(市、区)发展情况和城区建设规模等条件科学规划、合理布局,避免产能过剩、资源浪费,力求全市预拌砂浆行业健康持续发展。
现阶段,预拌砂浆生产规模应与当地建筑工程预拌砂浆使用量相匹配。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把好预拌砂浆企业建设数量关,预拌砂浆企业数量可根据今后建设规模发展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四、加强监督管理,把好预拌砂浆市场准入关
(一)加强对预拌砂浆企业的管理。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生产预拌砂浆的企业,必须按照《山东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向市散装水泥办公室提交建厂申请,经审核取得省、市两级散装水泥办公室核发的备案证书和相应的资质后,方可生产和销售预拌砂浆。
(二)把好预拌砂浆市场准入关。外埠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生产的预拌砂浆进入我市辖区内销售、使用前,必须到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进行备案登记,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将定期在相关媒体公布符合规定的企业名录。未经备案、公布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其产品不得在我市建筑工程中使用。
(三)加强预拌砂浆质量管理。预拌砂浆的生产必须严格执行《预拌砂浆》 (GB/T25181-2010)、《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JGJ /T22 3-2010)等国家标准和相关技术要求,预拌砂浆企业必须配备完善的生产、运输、储存、试验等设备,并按照规定配备相关技术管理人员、产品检测人员,必须制定相应的生产规程、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体系,确保预拌砂浆的产品质量。
预拌砂浆的生产必须全部使用散装水泥。鼓励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使用工业废料、废渣,综合利用资源、保护环境。
(四)加强预拌砂浆的应用管理。根据《聊城市散装水泥管理规定》(聊政发[2012] 66号)第十四条要求,切实做好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工作。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要定期发布预拌砂浆价格信息,作为编制招标控制价的依据、编制招标报价和工程结算的参考;凡招(投)标的建筑工程项目,应当在招(投)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中明确描述预拌砂浆的相关要求;工程监理单位应对工程施工过程中使用预拌砂浆的情况进行监督。
五、加大宣传和执法检查力度,确保预拌砂浆推广应用较快发展
(一)加大宣传推广力度。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有关单位,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体,向社会积极宣传使用预拌砂浆对节能减排、保护环境、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施工效率的重要意义。要通过试点工程、召开示范项目现场会、组织施工技能培训等方式,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逐步提高全社会推广应用预拌砂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市、县两级散装水泥管理部门、工程质量监督等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规范等规定,加强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及生产过程的监督、检查;加强对预拌砂浆在建筑工程全过程中的应用监督;加强对建筑工程使用预拌砂浆的执法检查,对不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责令整改,拒不整改的,依照《山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第219号令)、《聊城市散装水泥管理规定》(聊政发[2012] 66号)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不予主体工程验收和竣工备案,不予申报市优工程类奖项和安全文明工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