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高崖水库库区管委会,县直有关部门、单位:
根据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商改发[2003]341号),商务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商贸发[2009]361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和农村推广散装水泥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明电[2009]149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建管发[2011]5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和农村推广散装水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砂浆)的重要意义
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砂浆),限期禁止规划区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是减少污染、降低能耗的一项重要政策措施,也是保证工程质量、提高建筑施工现代化水平,实现资源综合利用,促进文明施工的一项重要技术手段,对于节能减排、保护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各镇(街、区)、县直有关部门(单位)要切实增强对促进预拌混凝土(砂浆)发展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大力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砂浆),为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做出积极贡献。
二、加强县城规划区范围内预拌混凝土(砂浆)的生产、销售、运输、使用的监督管理
(一)在县城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必须按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砂浆)。主要包括高层建筑、公共建筑工程,钻孔灌注桩(单桩浇筑量3立方米以上,含桩径600mm及以上的桩基)、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深基坑围护工程,框架结构、剪力墙结构工程。砖混结构工程自即日起逐步推广,至今年12月1日起全部应用。
(二)凡在辖区范围内使用预拌混凝土(砂浆)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关于使用预拌混凝土(砂浆)的技术要求进行设计,并在设计文件中注明使用预拌混凝土(砂浆);施工图审查机构应认真审查设计文件中关于使用预拌混凝土(砂浆)的有关内容,对未按规定应用预拌混凝土(砂浆)的设计,不予发放《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建设、施工单位在编制概预算、招投标和签定施工合同等文件中必须注明使用预拌混凝土(砂浆)。
(三)如工程须使用特种混凝土(砂浆),而混凝土(砂浆)生户企业目前尚无能力生产的,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县建筑工程步量监督部门和散装水泥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在建设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
(四)从事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的企业应当依法申领预拌站凝土(砂浆)生产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方可生产经营,并严格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五)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必须建立健全质量保证制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加强实验室建设,完善检测手段,做好生产预拌混凝土(砂浆)的质量管理工作,对预拌注凝土(砂浆)质量负责;严格执行供货合同,做到按时、保质、保量供应预拌混凝土(砂浆)。
(六)预拌混凝土运抵施工现场时,供需双方必须按《预拌混凝土》( GB/T14902-2003)的标准规定进行验收。
(七)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现场预拌混凝土(砂浆)的施工管理,严格按《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CB50204-2002)的有关规定施工。
(八)县散装水泥管理部门和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在混凝土施工过程中,应派专人参与预拌混凝土(砂浆)的全过程质量监控,督促施工方严格按设计和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施工。
(九)县散装水泥管理部门和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要加强对预拌混凝土(砂浆)企业质量管理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对不按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砂浆)的施工企业,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该工程不予验收;情节严重的由县散装水泥管理部门和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依法给予处理。
(十)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需到县散装水泥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实行统一管理。
三、加大政策宣传,加强推广使用
各镇(街、区)、县直有关部门(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等媒体,以节能宣传周等形式宣传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砂浆)对促进节能减排、提高建筑工程质量的积极作用。要提高宣传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把宣传工作深入到施工现场,使生产企业和施工企业都能了解法规政策,自觉执行文件规定,努力在全县营造发展和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砂浆)的良好氛围。
四、加强组织领导
县散装水泥管理部门、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负责推广应用预拌混凝土(砂浆)、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组织管理工作。县经信、发改、建设、交通、财政、公安、环保、质监、城管执法等部门要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动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和农村推广散装水泥工作。县散装水泥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能,认真做好组织和协调工作,要积极与有关部门配合,落实各项政策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