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5日下午,常州市墙体材料和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杨主任带领相关工作人员与市质监站殷站长及材料科人员,就市经信委与市建设局联合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砂浆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常经信节能(2012)393号)进行了深入探讨和交流。根据预拌砂浆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具体商谈了部门之间的相互衔接和配合的工作,进一步明确了各自的工作职责,继续强化部门联动机制,多管齐下,大力促进常州市预拌砂浆推广工作。
今后在推广应用预拌砂浆工作中一要对所有应使用预拌砂浆的建筑工程,在设计时须在图纸中明确使用要求,未明确的图纸不予审查通过。二要在申请办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清算手续时,须提供市质监站对工程使用预拌砂浆情况的确认材料,材料作为常州市墙体材料和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返还专项资金的条件之一,对违返规定擅自现场搅拌砂浆的工程项目,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一律不予返退。三要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必须提供工程实际使用预拌砂浆用量,作为竣工验收资料之一,如实际使用量明显少于预算用量,则视作未使用预拌砂浆,并依照有关规定处罚,否则不得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四要实行工程评优一票否决,对应使用预拌砂浆而未使用、少使用的建设工程,不得参加优质结构、优质工程、文明工地、绿色施工等各类评比评选活动,确保常州市预拌砂浆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落到实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