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全额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专项资金,不得改变专项资金的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不得减征、免征或者缓征。北仑区政府2012年第11次常务会议决定,从2013年1月1日起,在全区开展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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