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近日有不少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来函、来电咨询其产品进入省内其他地区市场是否需要在砂浆使用地散办再次备案的问题,省散办发出通知予以明确。
通知指出:为切实贯彻“三解三促”活动精神,本着为服务企业,减轻企业负担的原则,根据《江苏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和《江苏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办法》(苏经信节能〔2010〕1130号)的相关规定,凡经省市散办备案并取得《江苏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证书》的企业,在全省范围内供应预拌砂浆产品无需向使用地散办再次备案。此举将有助于企业开拓市场,扩大预拌砂浆使用面,同时增强企业间的竞争意识,为市场提供质优价廉的产品,保证行业健康发展。
















